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承担哪些责任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4 10:05:20 223 人看过

修理,指经营者对售出的存在瑕疵的、可以修复的商品,进行修理,使之达到应有的质量标准。

重作,指经营者所加工制作的物品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应重新制作,以达到既定或约定的质量标准。

更换,指经营者所售出的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商品,应该负责换为合格商品。

退货,指经营者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收回已售出的不合格商品,并把货款退给消费者。本法45条规定,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退货。本法第48条规定,依法经有关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负责退货。

补足商品数量,指经营者应将售出的重量、或尺寸或容量不足的商品,应该以标准的计量器具衡量补足。

退还货款和服和费用,指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应当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退还消费者已支付的货款和服务费用。

赔偿损失,指经营者除了按以上方式承担应有的责任外,对于因其提供商品或服务而给消费者造成的其他损失,应该赔偿。

经营者所承担的以上民事责任,在消费者与经营者没有约定的情况下适用。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但应注意,所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否则,不仅认定该约定为无效约定,而且还要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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