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限行规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18-02-02 23:11:10 315 人看过

内蒙古限行的规定

目前内蒙古是没有专门针对车辆限行的规定,而要出台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中,对限行作出了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

为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意见》(内政发〔2013〕126号),深入推进全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确保完成国家下达我区的大气污染防治各项目标任务,进一步改善全区环境空气质量,特制定本实施计划。

一、目标任务

到底,全区环境空气质量持续好转,不达标盟市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较下降4.4%,浓度控制在43微克/立方米以内;优良天数比例较提高1.1个百分点,达到82%。

二、工作任务

(一)加快产业结构转型升级

1.继续化解过剩产能。严格控制产能过剩和产能利用率较低行业新增产能,严禁审批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炼焦、电石等新增产能项目,坚决防止已经化解的产能死灰复燃。严格执行环保、能耗、质量、安全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坚决退出不合规、不达标产能,确保完成55万吨钢铁、810万吨煤炭产能的退出任务。

2.优化产业空间布局。严格执行主体功能区规划,合理确定产业布局、结构和规模,积极推进产业布局调整和优化,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在重点开发区域;结合环境承载力、资源能源禀赋等条件,合理规范城市、各类园区产业的布局,积极推进城市主城区钢铁、石化、水泥、化工等重污染企业搬迁转移和改造工作,对于暂时不能搬迁的企业,要加大治理力度,严格执行国家排放标准,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3.大力发展清洁能源。大力发展风能、太阳能和生物质能,浅层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实现新增并网风电80万千瓦、太阳能发电100万千瓦,全区可再生能源占全区电源的装机比例达到32%。继续提高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使用比例,加快推进气源工程和管网建设,扩大天然气供应范围,新增天然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或用于替代燃煤锅炉、窑炉,鼓励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高效利用项目。鼓励发展农村牧区秸秆成型燃料及炉具等生物质能源使用,扩大农村牧区冬季清洁取暖比例,减少煤炭使用量。

4.取缔“小散乱污”企业。依法取缔不符合产业政策、产业布局规划,污染物排放不达标,以及土地、环保、工商、质监等手续不全的“小散乱污”企业,依法依规拆除生产设施、断水断电,确保“小散乱污”企业取缔到位。“小散乱污”企业重点是有色金属熔炼加工、橡胶生产、制革、化工、陶瓷烧制、铸造、丝网加工、轧钢、耐火材料、炭素生产、石灰窑、砖瓦窑、废塑料加工以及涉及涂料、油墨、胶粘剂、有机溶剂等使用的印刷、家具等小型制造加工企业。

(二)加大燃煤污染综合治理

5.实施燃煤锅炉综合整治。继续加大燃煤锅炉淘汰力度,计划完成729台燃煤锅炉的淘汰和改造工作,总计2375蒸吨;限时完成燃煤锅炉“清零”任务,年底前要全部淘汰城市建成区10蒸吨/小时及以下小锅炉;推进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范围内旗县政府所在地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工作。继续推进在用燃煤锅炉提标改造工作,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城市建成区、工业园区禁止新建2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旗县政府所在地及环境敏感区禁止新建10蒸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茶浴炉。

6.减少原煤散烧污染。加大“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力度,不断扩大集中供热范围,积极推进煤改电、煤改气、煤改太阳能,大力推广民用节能环保采暖炉和“洁净型煤+型煤专用炉具”,全面加强城市周边特别是近郊的居民、种植、养殖采暖等原煤散烧控制和清洁利用,有效减少原煤散烧量。加强煤炭市场监管,规范煤炭加工、经销和使用环节管理,加大流通环节煤质抽检覆盖率,杜绝高硫、高灰分的劣质煤炭流入城区。

7.划定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三)强化工业大气污染治理

8.加强重点行业污染治理。制定重点行业污染企业达标计划,加快推进电力、钢铁、化工、水泥、焦化、有色金属冶炼、电石、铁合金等行业提标改造进度,明确排放不达标企业最后达标时限,到期不达标的坚决依法关停,,计划完成79个大气污染治理重点项目。积极开展火电行业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工作,计划年底前完成1000万千瓦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工作。

9.加强工业扬尘污染治理。继续实施工业堆场扬尘污染控制,完善企业煤场、料场、固废等各类堆场的扬尘治理措施,企业各类堆场必须达到扬尘污染控制技术要求。城市及周边地区和工业园区粉末状物料堆场必须实现封闭存储。要建立工业企业物料堆场管理台账,加强对工业企业物料堆场的监督检查,并及时进行更新。强化矿山开采污染治理,强化矿山开采、储存、装卸、运输过程的污染防治,加大矿山复垦力度,提高矿山复垦率,进一步减少扬尘污染。

10.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大力推进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基本完成石化、化工、焦化、医药、表面涂装、包装印刷、汽车制造、机械设备制造、家具制造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完成26家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继续加大加油站、储油库油气回收改造工作力度,底前,完成34座加油站、2座储油库油气回收治理任务。城市建成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全部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加快推广使用高效净化型家用吸油烟机。

11.继续推进重点行业清洁生产。继续加大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力度,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工作。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装备,加快实施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完成《内蒙古自治区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推行方案-》(内经信节综字〔2014〕574号)中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项目。

(四)强化城市扬尘污染控制

12.加大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控制。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扬尘治理实施方案》(内建建〔2014〕114号)要求,全面强化各类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控制,各类施工工地全面设置全封闭围挡,严禁围挡不严或敞开式施工。施工工地出入口要设置冲洗装置,施工现场道路要进行地面硬化,裸露土方和粉状物料必须采取遮盖、洒水、封闭等防尘措施。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渣土、沙石要及时清运。施工工地要全部达到绿色施工的要求。

13.加强道路扬尘污染控制。扩大道路机械化清扫和洒水范围,增加道路冲洗保洁频次,切实降低道路积尘负荷,城市道路机械清扫率达到54%,较提高6个百分点。统筹安排道路建设工程,减少道路开挖面积,开挖道路实施分段封闭施工,及时修复破损道路路面。加强渣土运输车辆监督管理,所有城市渣土运输车辆实施密闭运输,减少对道路带来的扬尘污染。

14.全面落实禁烧要求。全面禁止农作物秸秆、城市清扫废物、园林废物、建筑废弃物等露天焚烧。全面推行秸秆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原料化利用等综合利用措施,促进秸秆综合利用。城市建成区全面禁止露天烧烤,室内烧烤必须配备油烟净化设备。各地根据空气质量改善要求,制定烟花爆竹禁限放控制方案,明确烟花爆竹禁限放要求。

(五)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

15.加快淘汰黄标车。严格执行“黄标车”强制报废制,加大黄标车淘汰力度,对达到强制报废年限而未办理报废手续的车辆依法强制注销并公告牌证作废。扩大黄标车禁行和限行区域,严格路检路查,严禁黄标车在禁行、限行区域内行驶。底前基本淘汰全部黄标车,有效减少黄标车对城市空气的污染。

16.严格机动车辆环保监管。严格落实机动车环保检验制度,提高机动车环保检验率,环保检验率要达到80%以上;全面加强机动车排污监控能力,加快遥感监测设备和排放检验机构联网,实现国家、自治区、盟市三级联网。建立二手车环保检验信息管理档案和核查机制,加强对二手车环保达标检验的监管工作,严防超标排放车辆造成污染转移。

17.继续推进绿色环保出行。积极实施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加快推进公共交通建设,进一步提高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加快加气站、充电桩等配套设施建设,大力推广使用新能源车,政府机关和公交、环卫等行业要率先使用新能源汽车。倡导绿色低碳出行,强化城市步行道和自行车道交通系统建设,提高步行道和自行车道设施的配置率和完好率,配置率达90%,完好率达80%。

18.强化油品质量管理。进一步提高油品质量升级工作,1日起全面供应与国四标准车用柴油相同硫含量的普-通柴油,停止销售低于国四标准普-通柴油;自1日起,全面供应与国五标准车用柴油相同硫含量的普-通柴油,停止销售低于国五标准的普-通柴油;炼油企业相应同步完成普-通采油的质量升级改造。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

(六)加快建筑节能与供热计量改造

19.继续推进建筑节能。加大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力度,按照“先易后难、先整后散”的改造思路,统筹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区域及项目。按照住建部要求开展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试点项目,进一步完善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体系。继续抓好新建建筑节能,形成从规划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管理、材料检验、工程监理、竣工验收、销售许可、运行维护等全过程闭合式管理体系,巩固建筑节能工作成果。

20.全面实施供热计量改造。积极推进供热计量改造,落实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改造主体责任,加快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新建建筑要全部安装供热计量仪表;完善城市供热价格形成机制,积极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全面推进供热计量收费,新建建筑和已经完成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21.大力推广绿色建筑。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认真落实《内蒙古自治区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要求,政府投资的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建筑,呼和浩特市的保障性住房,以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机场、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开展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工作,引导施工企业进行绿色施工。

(七)提高环境监管能力

22.加强治理基础建设。尽快完成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的制定工作,合理确定大气环境质量达标时间表、路线图和重点项目,底前不达标盟市需完成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全面开展颗粒物源解析工作,根据污染来源和成因制定相应的治理措施,进一步提高大气污染防治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建立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分级、分类管理台账,准确、完整记录各项任务及其重点工程项目进展,并逐月动态更新。

23.严格环保执法监管。进一步细化环保监管网格,建立“定格、定岗、定点、定人”的监管体系,做到监管无盲区,网格全覆盖。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对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恶意违法行为,依法严厉处罚;对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长期得不到解决或屡查屡犯的违法问题通过挂牌督办、联合查办等方式进行重点查处和督办。

24.实行环境信息公开。严格执行空气质量监测管理制度,每月发布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和排名,接受社会监督;进一步规范发布渠道,建立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督促企业主动公开环境信息,将环境信息公开情况纳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维护公众环境知情权和监督权;畅通环境信访平台和环保热线,倾听民生民意,及时解决热点难点问题。

(八)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

25.完善大气环境监测网络。加快大气环境质量监测网络补充升级步伐,重点推进旗县市大气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完成86个县级空气质量自动站建设,实现旗县市大气环境监测网络全覆盖。建立完善的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质量管理体系,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的布点采样、仪器测试、运行维护、质量保证和控制、数据传输、档案管理等进行规范管理和监督检查,保障监测数据客观、准确。

26.提高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能力。环保、气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机制,适时分析研判环境空气质量现状和变化趋势,强化对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警,及时发布监测预警信息。在不利气象条件时要加密会商频次,提高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的提前量和准确度,为及时启动应急响应措施提供技术支撑。同时,加强同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重污染天气联合会商,完善区域重污染天气预警体系,提高区域重污染天气应对能力。

27.强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按照新修订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统一预警分级标准,细化应急减排措施,各级别应急减排措施要细化到具体企业和生产工序,并落实到企业应急预案中,确保措施可统计、可监测、可核查。合理实施水泥企业错峰生产要求,切实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规定的各项措施,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的不利影响。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措施落实情况的现场检查及后督察工作,确保各项应急减排措施落到实处。

三、保障措施

28.分解落实任务。各盟市要按照《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和自治区实施计划确定的目标任务,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实施计划,将各项任务逐项落实到相关部门、各地区和企业,落实到具体责任人,确保按时完成各项目标任务。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关于印发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46号)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大督促力度、加强协调联动,形成强大合力,共同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确保圆满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29.加大资金投入。各级财政安排使用有关资金时,要优先支持列入年度实施计划的污染治理项目,继续将必要的大气污染监测、监管能力建设及执法监督经费纳入预算予以保障。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对按时完成大气污染治理任务、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显著的地区给予奖励。积极争取国家清洁机制基金发展委托贷款,支持相关涉气行业进行节能减排。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认真落实企业治污主体责任,要加大污染治理的资金投入,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创新投入机制,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融资机制,拓宽融资渠道。

30.完善政策措施。认真执行烟气脱硫、脱硝、除尘电价补贴政策,落实超低排放电价补贴,鼓励企业对现有污染治理设施尽快进行提标改造。进一步完善排污许可证制度,6月底前,完成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10月底前,完成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完善排污收费政策,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工作。落实国家促进清洁取暖有关经济政策机制,推进民生供暖电能替代、燃气替代项目的实施。

31.严格考核奖惩。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14〕21号)《关于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办字〔2014〕301号)要求,对各盟市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将向社会公布,并交由干部主管部门,按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相关规定,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不合格的,将对盟市政府及相关部门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实行问责。自治区将及时发布盟市空气质量状况,每月公布盟市空气质量排名,对连续3个月排名垫底的盟市,将约谈盟市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

32.引导公众参与。强化大气污染防治宣传,深入开展新闻报道,跟踪报道工作进展和成效,引导全社会积极参与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倡导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推进企业自觉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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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3月04日 1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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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铁征地补偿费是多少?国家建设用地农村征地补偿标准,我国尚无统一规定,省、市、自治区可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铁路占用土地也属于国家建设征用农民集体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涉及的补偿费共有四项,分别是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苗木补偿费。土地补偿费: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补偿费为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是,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切实措施,使被征地农民在我国一些省份生活,如果被征地后没有土地耕种,土地补偿费的一部分应当支付给失地农民。如果你省有类似的规定,你应该向当地的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核实。2。安置补助:安置补助为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这笔资金的支付,应当根据被征地农民的选择来确定。如果被征地农民选择货币安置,
    2023-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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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年内蒙古酒驾处罚标准,内蒙古酒驾如何处罚
    酒后驾车的危害触目惊心,已经成为交通事故的第一大“杀手”。感谢访问《内蒙古酒驾处罚标准,内蒙古酒驾怎么处罚》,如下是往年的相关资讯,暂定继续沿用这份说明。具体内容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公布为准。对酒驾的处罚,没有最新的规定,目前仍然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执行。一、酒驾的概念:国家《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79毫克的驾驶员即为酒后驾车,80毫克以上认定为醉酒驾车。二、酒驾的处罚规定: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
    2023-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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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内蒙古宏法拍卖会拍卖规则
    第一条本规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条例、参照国际通行惯例制定。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买方和卖方须遵守本规则。并对自己执行本规则的行为负责。第二条竟买人应在拍卖之前凭身份证或护照填写并签署登记表,交付押金领取号牌。否则,不视为正式竟买人。第三条本公司在拍卖日前编印的拍卖品图录或以其它形式对拍品的作者、来历、日期、年代、尺寸、质地、装裱、归属、真实性、出处、保存情况和估价等提供意见性说明的文字和图片材料,仅作参考意见。竟买人应在拍卖日前先对竟买的拍卖品原件进行审鉴,并对自己所竟买的拍卖品承担法律责任。第四条拍卖品一经售出,买受人须不场签署《成交确认书》付款并领取拍卖品,对成交价较高的拍卖品,若买受人确有困难,应当场交付不少于成交价30%的定金、其余款项从拍卖日起七日内一次付清后,方可领取拍卖品。逾期未付清者视而不见违约、定金不退。第五条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付给本公司成交价
    2023-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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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内蒙古产假怎么算?
    内蒙古产假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不到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内蒙古产假多少天2022规定内蒙古产假规定具体如下:1、女职工符合规定生育子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延长生育假60日、男方享受15天陪产假;2、按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满三周岁前,夫妻二人每年各享受5个工作日的育儿假;3、独生子女父母需要护理的,其子女每年有10个工作日的护理假。产假注意:1、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2、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3、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
    2023-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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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网贷纠纷维权期限规定 这一问题,解答如下: 《民法典》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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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常产假98天,最多可休158天。 法律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增加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再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五日。休假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待遇不变。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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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6、晚育产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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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市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行贿数额不满1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3人以上行贿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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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 (一)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二)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会车的; (三)驾驶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四)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