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际施工人员应先向合同对方(转包方,违法转包方)主张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说明》第26条第1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承包人、违法承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受理。如上所述,实际施工人员主要指分包合同中的承包人。实际施工人往往与转包人.违法分包人签订合同,他们是转包或违法分包合同的相对人。实际施工人员向承包人起诉违法承包人主张权利,人民法院必须受理。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司法解释》第26条第1款主要提倡向各级人民法院申诉实际施工人员申请工程费用的,首先要向与合同关系的承包人和违法承包人主张权利,这是实际施工人主张权利的主要途径和主导方向。2、实际施工人员可以发包人员为被告直接起诉。实践中,承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多将建设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给实际施工人员。按照合同的相对性来讲,实际施工人应当向其有合同关系的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主张权利,而不应当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建筑工程施工人的责任
1.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额,施工人应承担以下责任:
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这是违约责任中的继续履行责任。承包人根据不合格工程的具体情况,或修理或返工或改建,使之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承包人修理、返工、改建所支出的费用,均由其自行承担。
2.逾期违约责任。因承包人的原因使工程质量不合格,虽经承包人修理、返工、改建后,达到了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但因修理、返工、改建导致工程逾期交付的,与一般的履行迟延相同,承包人应当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赔偿发包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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