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视权是法律规定的权利,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当事人需要协商一致行使探视权,如协商不成,则由法院判决。同时,法院也会根据子女的身心健康情况,判决暂时中止探望等。因此,探视权的行使需要谨慎考虑,不得侵犯子女的权利。
探视权具有以下特点:
1.探视权是法律规定的权利,不能随意剥夺;
2.探视权的行使方式需要当事人协商,如协商不成,则由法院判决;
3.如果探视权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法院可以判决暂时中止探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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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是法律规定的权利,具有特定行使方式和限制。在行使探视权时,当事人需要充分协商,如协商不成,则由法院判决。同时,法院也会根据探视权对子女身心健康的影响做出相应的判决,如探视权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则可以暂时中止探望等。因此,探视权的行使需要遵守法律规定,维护家庭和谐,保障子女权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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