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许物权的法律特征
特许物权的法律特征如下:
1.特许物权的标的是自然资源而不是土地本身。
2.特许物权的权利行使方式是对自然资源的摄取和开发行为。不特许物权的行使方式是在特定的土地上进行有目的的、可间断的摄取、开发和检测行为。
3.特许物权一般不具有物权的排他性效力。特许物权可以同时允许相同种类的特许物权存在于同一自然资源上,如对同一水资源同时赋予若干主体享有取水权,对同一森林同时赋予若干主体享有狩猎权等。
4.特许物权的取得方式是行政许可。特许物权是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权,这种权利的取得必须经过自然资源的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方可取得。
5.特许物权的设定目的具有一定的公法意义。特许物权的权利目的不在于对不动产本身的归同和利用进行界定,而是在不动产已存在合法物权人的情形下,从社会公共利益出发设定特许物权,既准许使用人能够开发自然资源,获得利益,又能够保证自然资源合理和可持续地利用。
二、物权的效力有哪些
物权有如下效力:
1.物权的优先效力,亦称为物权的优先权。其基本含义是指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相互矛盾、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
2.物上请求权。物权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有权请求造成妨害事由发生的人排除此等妨害,称为物上请求权,有时亦称为物权的请求权。
三、物权变动原则有哪些
物权变动原则有以下两项内容:
1.公示原则
指物权的变动须以法定的公示方式进行才能发生相应法律效果的原则。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公示方法,动产物权变动以交付为公示方法。
2.公信原则
指物权变动依法定方式公示的,即具有使一般人信赖其正确的效力,即使公示的物权状态与其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符,对于信赖公示所表征的物权而为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承认其余其真实物权状态相同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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