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仲裁委员会变更登记如何规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14 11:52:20 219 人看过

一、宜春市仲裁委员会变更登记如何规定

《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

第十五条仲裁委员会变更名称、住所、组成人员等,应当在1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仲裁委员会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仲裁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仲裁委员会负责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变更住所相关证明;

(三)变更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和聘任的仲裁员名册以及相应资质证书。

(四)登记管理机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法律、法规规定变更事项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十七条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登记管理机关能够当场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当场办理变更登记,并将变更内容记载于登记证书副本。变更登记事项需要更换《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委员会登记证》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换发。

二、宜春市仲裁委员会变更登记流程怎么走

1、受理,受理人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审查申请是否符合受理条件、是否属本单位管辖、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文书填写是否完整、申请事项与申请材料是否一致,核实申请材料是否为原件或者经证明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收存的复印件是否与原件一致。

2、审核,审核人对受理人转报的材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书内容与所附材料是否一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必要时可以采取现场核查、专家咨询、委托第三方技术咨询机构开展技术咨询等方式进行。

3、决定,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予以许可/批准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不予许可/批准的决定。

4、制证发证,对符合办理条件的,颁发证书/核发批准文件,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出具不予许可/批准决定书并告知不予许可/批准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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