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包括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2-22 10:31:08 319 人看过

具体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包括: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劳动者和劳动者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劳动保护的规定而发生的争议;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等。

一、劳动仲裁是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进行劳动仲裁

1、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劳动者及劳动者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奖金、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包括因执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发生的争议;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老板跑了算不算犯法?

老板如果拖欠工资直接失踪,这肯定是违法的,员工应去劳动监察部门举报。1、《劳动法》第85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第88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据此,劳动者发现自己的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及时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2、仲裁。仲裁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争议范围包括: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规定发生的争议;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等。3、诉讼。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需注意,未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法院不予受理。《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三、劳动仲裁委员会属于哪个部门管

劳动仲裁部门归劳动局管,劳动局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主要职责是;1、做好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处理用人单位因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2、处理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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