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促进公务员正确履职尽责,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宪法,国家对公务员在行政道德规范方面制定了相关规定。
机关因错误的具体人事处理对公务员承担行政责任
机关对错误的具体人事处理,首先应当予以纠正。本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公务员申诉的受理机关审查认定人事处理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第二,处理机关应当就错误的具体人事处理对公务员合法权益造成的侵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从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划分,行政责任分为:
1、行为责任,包括停止违法行为、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履行职务或法定义务、恢复原状、返还原物等;
2、精神责任,包括通过批评、赔礼道歉承认错误;
3、财产责任,包括赔偿损失、罚款;
4、人身责任,例如行政拘留。
根据本法的规定,机关对错误的具体人事处理承担责任的形式包括: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以及对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给予赔偿。赔礼道歉适用于行为人因主观上的过错侵犯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的情形。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主要适用于侵犯人身权的情形,有时也适用于侵犯知识产权的情形。
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范围、标准,本法未作明确规定。1994年5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家赔偿法,该法规定国家对行政主体在行政活动中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行为予以赔偿。但该法对公务员管理行为造成的损害能否请求行政赔偿,未作明确规定。对公务员能否依据国家赔偿法提出赔偿要求,存在争论。一种意见主张,机关对公务员的管理行为违法,侵犯公务员的人身权或者财产权并造成实际损害的,应属于行政赔偿的范畴。理由是,第一,任何纠纷都有必要用特定的手段加以解决,而公务员管理行为的合法性争议可通过内部管理程序解决,而公务员管理行为引起的赔偿纠纷没有有效的内部解决制度,因而应当适用国家赔偿法。第二,按照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凡是行政机关的管理行为,无论是外部行为,还是内部行为,只要是违法侵权造成损害的,都可以请求行政赔偿。由于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对公务员的管理属于机关内部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法院不能对机关作作出的人事处理进行裁决,因此.也就难以就行政赔偿请求予以认定。从目前情况,机关因错误的具体人事处理对公务员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的标准、程序等,仍适用机关内部的规定与程序。
第一百零四条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释义】本条是对公务员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的规定。
公务员制度建立以来,各地区、各部门执行情况总体是好的,但在个别地方和部门也存在不少问题,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时有发生。例如,有的擅自增加机构编制或者突破编制增加人员;有的在录用和选拔干部不按规定,甚至买官卖官;有的通过制造假档案、假学历、假身份,将一些不具备条件的人塞进公务员队伍。有的在市(地)县乡机构改革和撤乡并镇工作中,突击提拔干部和超职数配备干部,或者先违规录用、再按干部分流,以及在定岗分流中暗箱操作、任人唯亲。有的在干部考察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或者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或班子内少数人决定干部任免。有的违反人事档案管理规定,私自或者允许他人擅自涂改、抽取、伪造或销毁档案材料。
本条是对特殊主体即公务员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应负法律责任的规定。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公务员事务管理工作,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关于公务员管理的规定。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如果知法犯法,将对公务员制度造成严重的损害。因此,对于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必须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条中的滥用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超过职权范围行使职权或者不适当地使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玩忽职守,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徇私舞弊,是指为了私情或者私利而弄虚作假。
对于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上述情形的,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和第四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刑法第四百一十八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对于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上述情形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则要根据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给予其纪律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十三条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满十八周岁;(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忠于宪法,模范遵守、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二)忠于国家,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三)忠于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四)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五)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六)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守法治,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七)清正廉洁,公道正派;(八)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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