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通过)第十六条区级以上监督检查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七条
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按照规定程序询问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查询、复制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帐册、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三)检查与本法第五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该商品的来源和数量,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该财物
检查对象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检查内容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帐册、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职权运行流程制定检查方案→检查实施→处理决定→处理决定落实情况
责任事项"
1.告知责任:制定检查方案,持检查方案进行检查。
2.检查责任: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被检查者的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4.监管责任:强化市场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一、责任事项依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通过)
第十六条
区级以上监督检查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按照规定程序询问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查询、复制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帐册、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三)检查与本法第五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该商品的来源和数量,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该财物。第十八条
监督检查部门工作人员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应当出示检查证件。第十九条
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和证明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
《湖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二十三条
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和证明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向监督检查部门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拖延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第二十四条
监督检查部门工作人员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应当出示检查证件。对不出示检查证件的,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和证明人有权予以拒绝。监督检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被检查者的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经营者、消费者可以向监督检查部门申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监督检查部门收到申诉后,应当在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过申诉者。"
二、相关依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通过)第十六条区级以上监督检查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进行监督检查。
《湖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1998年9月25日通过,2011年12月1日修订)第二十一条
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对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经区级以上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按规定的程序,可予以封存、扣留,并通知仓储、运输等有关单位依法协助办理。封存、扣留的时间可根据物品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承办机构荆门市工商局东宝分局稽查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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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采用符合国家法律、遵守社会公认的商业道德、信守诚实信用原则的商业正当手段进行竞争的行为。正当竞争主要靠提高质量,改进技术,降低成本,创立名牌,提高信誉来取得竞争的胜利。 正当竞争具有保护国家,集体和消费者利益,提高劳动生产...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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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监督检查有权行使的行为陕西在线咨询 2022-06-29反不正当竞争监督检查的你可以1按照规定程序询问,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2查询、复制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资料。3检查与本法第五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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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部门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时享有的职权是什么新疆在线咨询 2023-09-06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二)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提供与被调查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查询、复制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账簿、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四)查封、扣押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 (五)查询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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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些我也不清楚,而且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部门是哪个,怎么检查?新疆在线咨询 2022-07-08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此外还有经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机构可以进行监督检查。该法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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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是如何规定河北在线咨询 2023-06-13《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这是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的原则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说的社会监督应当从广义上来理解,包括立法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和群众监督。它的特点是:①主体广泛。实施社会监督的主体包括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社会组织和个人。②形式多样。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