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和补充公积金的区别如下:
1、缴纳对象不同:
(1)住房公积金是由单位为职工缴纳,并且是只能是单位支付,个人无法办理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属于强制性缴纳;
(2)而补充住房公积金的话是由个人负责,一般是单位从职工的个人工资中直接代扣;补充住房公积金属于自愿缴纳。
2、缴存范围不同:
(1)住房公积金是各类企业中的职工都需要缴纳,个人和公司按照一定的占比缴纳个人公积金;
(2)而补充住房公积金只有组合缴纳税款的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以及其所属的职工可以参加补充住房公积金,补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范围在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范围基础中增加了一定的限制条件。
3、缴存比例不同:
(1)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是单位和个人各占比7%,并且缴存额度有一定的限制;
(2)而补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分别是在不大于各5%不小于各1%的范围内,由单位自由确定,对于缴纳额度也没有限制要求。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住房公积金的定义
(1)住房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2)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离退休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3)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
(4)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长期性。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
(5)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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