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刑事拘留的程序和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看守所收押人犯需要凭送押机关持有的相关证明文书,且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对于患有精神病、急性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且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犯,以及怀孕或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不予收押。同时,看守所应当对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严格检查,违禁物品予以没收,并当场制作记录送案件主管机关处理。
刑事拘留是在看守所进行的,这里关押着被依法逮捕和刑事拘留的罪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九条看守所收押人犯,须凭送押机关持有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签发的逮捕证、刑事拘留证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改造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押解人犯临时寄押的证明文书。没有上述凭证,或者凭证的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予收押。第十条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第十一条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对其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严格检查。非日常用品应当登记,代为保管,出所时核对发还或者转监狱、劳动改造机关。违禁物品予以没收。发现犯罪证据和可疑物品,要当场制作记录,由人犯签字捺指印后,送案件主管机关处理。对女性人犯的人身检查,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素材中关于看守所收押人犯的相关规定
根据我国《看守所管理办法》的规定,看守所是用于收押被拘留、被逮捕的罪犯的场所。收押人犯需要遵守一定的管理规范,其中包括:
1. 收押人犯必须由公安机关执行,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剥夺或者限制被收押人的人身自由。
2. 收押人犯必须由公安机关指定的专人负责,严禁使用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的方式对待被收押人。
3. 收押人犯的饮食、睡眠、排泄等生活必需品,应当由公安机关保障,严禁侵犯被收押人的合法权益。
4. 收押人犯应当受到必要的治疗和护理,严禁对被收押人进行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的行为。
5. 收押人犯在收押期间,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管和教育,被收押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
6. 公安机关对被收押人犯应当实行分类管理,严禁对被收押人犯进行歧视对待。
7. 公安机关对被收押人犯应当建立档案,对被收押人犯的收押、管理等情况进行记录,留存备查。
8. 公安机关对被收押人犯应当加强管理,严禁被收押人犯逃脱或者私自离开收押场所。
以上是我国《看守所管理办法》中关于看守所收押人犯的相关规定。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进行查处,维护被收押人犯的人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刑事拘留是在看守所进行的,这里关押着被依法逮捕和刑事拘留的罪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九条规定,看守所收押人犯,须凭送押机关持有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签发的逮捕证、刑事拘留证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改造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押解人犯临时寄押的证明文书。没有上述凭证,或者凭证的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予收押。第十条规定,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第十一条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对其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严格检查。非日常用品应当登记,代为保管,出所时核对发还或者转监狱、劳动改造机关。违禁物品予以没收。发现犯罪证据和可疑物品,要当场制作记录,由人犯签字捺指印后,送案件主管机关处理。对女性人犯的人身检查,由女工作人员进行。根据我国《看守所管理办法》的规定,看守所是用于收押被拘留、被逮捕的罪犯的场所。收押人犯需要遵守一定的管理规范,其中包括:1.收押人犯必须由公安机关执行,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剥夺或者限制被收押人的人身自由。2.收押人犯必须由公安机关指定的专人负责,严禁使用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的方式对待被收押人。3.收押人犯的饮食、睡眠、排泄等生活必需品,应当由公安机关保障,严禁侵犯被收押人的合法权益。4.收押人犯应当受到必要的治疗和护理,严禁对被收押人进行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的行为。5.收押人犯在收押期间,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管和教育,被收押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6.公安机关对被收押人犯应当实行分类管理,严禁对被收押人犯进行歧视对待。7.公安机关对被收押人犯应当建立档案,对被收押人犯的收押、管理等情况进行记录,留存备查。8.公安机关对被收押人犯应当加强管理,严禁被收押人犯逃脱或者私自离开收押场所。以上是我国《看守所管理办法》中关于看守所收押人犯的相关规定。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进行查处,维护被收押人犯的人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二条规定,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
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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