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亏本也要交税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4 10:31:55 137 人看过

财务税收适用法规不完全一致。目前,我国的企业财务管理执行的是会计法、会计准则、财务通则及相关财务法规,而税收管理执行的是《税收征管法》及相关法规。现行的财务、税收额、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相同处是收入总额相同,不同处是前者减去所有费用,后者只允许减去准予扣除项目(费用)。为简化计算,企业先按规定进行财务核算,计算出利润或亏损额,然后根据税收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计算出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适用于个人独资、合伙的私营企业及个体工商业户等)。企业纳税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与企业账面利润比较通常有等于、小于、或大于的三种情况。因此,企业账面出现亏损又要缴纳所得税一般是属财务、税收法规的不同规定产生的差异。

费用与税收扣除项目范围标准不完全一致。目前,因我国税收法规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准予扣除项目与财务规定企业经营费用列支的范围不一,标准不一,形成了企业利润总额和应法规规定,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核算的内容既有相同之处又有不完全相同之处。因此,《税收征管法》第20条第2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我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对此进一步作了明确。

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企业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一般为一个年度内)的经营成果,是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内实现的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税法规定应纳税所得额是指纳税人每一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纳税所得额的差异。这种差异主要表现在财务会计制度按权责发生制核算列支的各项费用与税收法规准予扣除项目在费用中列支的范围和标准上,如利息、工资、固定资产修理费、财产损失、业务招待费等等,这些费用财务会计制度准予在费用中全额列支,而税收法规则规定了限额标准和审批程序。如,固定资产大修理,按财务制度规定可以通过“预提费用”和“待摊费用”在费用中列支,而税法规定,修理支出达到原值20%以上,应列改良支出增加原值。如某机械厂2001年企业年终账面亏损10万元,税务部门年终汇缴检查发现价值500万元的成套设备,在12月份大修,开支130万元,通过“待摊费用”一次性摊销,因该项大修费用达到了原值的26%,应并入设备原值,只能从次月起提取折旧,审定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120万元,补缴所得税39.6万元,而企业不需调整会计报表,只需补缴税款。

再如,损失和业务招持费,湖南省地税局规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由同级地税机关审批和超限额审批,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报省审批,100万元以下由市、州局审批(县局的审批权限由市、州局规定),同时,国家税务总局还规定了严格的扣除标准。如业务招待费,年经营收入净额1500万元以下为5‰,超过1500万元的为3‰。如某国有企业年经营净收入5000万元,年终处理财务损失35万元,账面利润为“0”,经税务部门汇算清缴发现,处理损失未按规定报批,不准予税前扣除;实列招持费29万元,按税法规定可列支18万元[1500×5‰+(5000-1500)×3‰]超支11万元(29-18),不准予税前扣除,审定了分行业的应税所得率,如工业、交通运输业和

商业,应税所得率为5-20%。因此,各地对应缴纳所得税的企业,按规定进行了征收方式的核定,一些账证不全等情况的中小企业已实行了定额征收或定率征收所得税。实施核定征收办法后,在某种意义上讲,企业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产生了脱节,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与征税所得税额之间的差异进一步扩大,甚至出现不论企业是真亏假亏都要纳税,使得企业账面亏损还要缴纳所得税的问题更为突出。如某个人独资印染厂,2001年销售收入6000万元,账面利润仅7万余元,又因受国际市场的影响,企业上半年棉纱库存过大,每吨净亏近5000元,形成了实际亏损,按理不应缴纳所得税,但因实行核定应纳税所得额为46万元(35+11),补缴所得额15.18万元(46×33%)。财务核算和税收征收方法不完全一致。为了加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和财务核算管理。杜绝偷税、逃税,现行税法规定凡发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设置但未设置账簿;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收入支出不能准确核算,难以查账;发生纳税义务未按规定申报,经责令改正仍不申报等情况之一的企业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采用这种方式的主要目的是要促使企业建立健全财务核算制度。并明确核定征收方式为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征收方式,同时规定定额征收仍缴纳了所得税15万元,是名符其实的企业亏损还缴纳了企业所得税。我们希望像这种有一定规模的企业能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争取恢复按查账征收方式交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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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28日 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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