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讲述政府信息中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澄清义务、责任归属以及信息搜集制度。根据“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需承担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义务。市、县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同时,需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搜集制度。
1.依据政府信息“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需承担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义务;
2.市、县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3.需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搜集制度。
依 据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原 则 , 谁 需 负 责 澄 清 虚 假 或 不 完 整 信 息 ?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及时、准确地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如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完整或者有错误,行政机关应该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补正,并重新答复申请人。如果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则根据该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此,依据政府信息公开原则,行政机关需负责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
根据政府信息“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需承担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义务。市、县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需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搜集制度,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及时、准确地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如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完整或者有错误,行政机关应该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补正,并重新答复申请人。如果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则根据该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此,行政机关需负责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
《信息公开不完整处理规定》
第三条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根据政府信息“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要求,按照发现及时、处置迅速、控制得当、责任落实的原则,履行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义务。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承担本单位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的具体事务。市政府办公室承担市政府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的具体事务。
第四条市和县区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各级公安、广电、通信以及新闻、互联网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强化对各种媒体信息发布行为的监督管理,积极配合做好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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