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买卖合同纠纷是什么案由
买卖合同作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有偿合同,其涉及的标的物众多,此处无法涵盖,所以仅介绍常见的案由,常见的买卖合同标的物有房产、车位、动产等。
以下是常见的买卖合同案由:
(一)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二)商品房售合同纠纷
(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四)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五)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
(六)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七)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八)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九)试用买卖合同纠纷
(十)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纠纷
(十一)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
(十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十三)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二、产生买卖合同纠纷的原因有哪些
(一)违约责任问题
有的合同中对于违约条款只约定因一方违约由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而无具体违约事项和违约金数额,结果相当于未有约定。
违约责任的约定虽然不能穷尽所有事项,但应该将常见的容易发生的情形进行约定,如交货时间、质量、数量,货款的支付期限,等等,并应该约定违约金的具体数额。这样在纠纷发生后既可以更好地认定是否存在违约,也可以避免对损失难以举证的困难。
(二)管辖约定
约定合同履行地对于确定管辖的法院尤为重要,同时约定履行地而不直接选择管辖的法院,对于当事人来说也更能接受。
(三)签名盖章
自然人签名要确保与其身份证件相符,最好注明身份证号码;法人盖章要确保是法人章或合同专用章,名称与合同主体相符,不能是只能部门的印章。
三、买卖合同纠纷立案的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但当事人有协议管辖的应当优先适用协议管辖。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二)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变更原约定,或者变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问题,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
(三)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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