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天华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称天华公司)与上海顺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称顺齐公司)于1999年10月3日签订了空调机购销合同一份,约定:天华公司向顺齐公司购买后者生产的KFR-90W型空调机1000台,合计价款310余万元;顺齐应于10月20日前一次将全部货物运抵上海港,并承担运费;天华公司应于收到顺齐公司发货通知之日起3日内支付20%的货款给顺齐公司,货物收齐后再支付其余的80%款项。此外,KFR-90W型空调机获市优产品称号及外观设计专利证书的复印件各一份作为合同的附件。双方另约定:关于合同本身及合同履行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仲裁解决,并共同选择了仲裁委员会。10月10日,天华公司收到顺齐公司发出的传真,称:货物已在装船港备妥待运,请贵公司尽快支付第一笔货款。次日,天华公司遂按约将20%的货款计60余万元存入顺齐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可是直到10月21日天华公司仍未收到任何货物和提货单据,便从当日起至11月2日连续10余次以电传、函件、电话等方式向顺齐公司催询和交涉。但顺齐公司或拒不答复,或以种种托词进行搪塞。后顺齐公司又于11月4日答复天华公司称:由于港口方面的原因,货物暂时被搁置。但我方会尽力解决,保证在11月15日前货物抵达天津港。天华公司为了使合同能够实际履行,对此表示谅解和同意。可到了最后期限,天华公司仍一无所获,怀疑其中有诈,遂向法院起诉,要求顺齐公司返还货款,赔偿利息损失以及对方违约所造成的其他损失。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证实,顺齐公司因经营状况恶化,已停产半年多,且仓库内没有存货,根本无力供应合同项下的货物。港口方面也证实根本未曾接纳顺齐公司所称的货物,所谓货物被搁置纯属虚构。顺齐公司所提供的市优产品证书及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后经查实均系伪造。顺齐公司认为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中存在仲裁条款,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几种观点】
关于本案究竟是否应当通过仲裁解决后者说人民法院是否有管辖权,存在以下三种观点:
1.顺齐公司利用合同的形式进行欺诈,已超出履行合同的范围,不仅严重违反了合同,而且构成侵权。双方当事人的纠纷已非合同权利义务的争议,而是侵权损害赔偿纠纷。天华公司有权向法院提起侵权(而非违约)之诉,而不受双方所订立的仲裁条款约束。
2.顺齐公司在明知自己无力履行的情况下,仍与天华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且在订立合同时以伪造证书的方式欺骗了天华公司。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因一方欺诈而订立的合同属无效合同,所以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也相应无效,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
3.合同双方既然已经就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作出了明确的约定,且于法无悖,法院就应当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应依《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告知天华公司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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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条款是合同中约定将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条款。它明确规定了仲裁机构、仲裁地点、仲裁程序等事项,为双方解决争议提供了合法有效的途径。仲裁条款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合同履行的保障。...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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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条例独立原则的独立性在于什么?辽宁在线咨询 2022-08-10独立仲裁原则,是指明确规定仲裁应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独立仲裁原则体现在仲裁与行政脱钩,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同时,仲裁庭独立裁决案件,仲裁委员会以及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预。[1] 仲裁法改变了以往我国国内仲裁裁决后,一方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又裁又审、一裁两审的作法,实行一裁终局的原则。所谓一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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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独立性的效力新疆在线咨询 2022-10-14票据独立性的效力:票据行为的独立性的效力表现为: (1)各票据行为独立发生,不因一票据行为发生而当然发生其他票据行为,如出票行为不必然发生承兑行为。 (2)各票据行为均独立生效,不因其他票据行为生效而当然生效;如出票行为有效不产生背书行为当然有效; (3)各个票据行为一般也仅因为自身的原因而无效(除出票行为无效可以导致其他附属票据行为无效外),不因其他票据行为无效而当然无效,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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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有什么独立性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8-15仲裁条款的独立性,是指作为主合同的一个条款,尽管仲裁条款依附于主合同,但仍然是可以通过与主合同的其他条款分离而独立存在,即仲裁条款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也不因主合同的被撤销而无效。仲裁条款的独立性原则在实践中的主要优势是,对于希望拖延或撤回其仲裁合意的当事人而言,该原则构成了一个重要的障碍,使其无法通过在法院质疑仲裁协议的存在或者效力来推翻仲裁协议。仲裁条款的独立性原则得到了国际知名仲裁机构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