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轮奸的构成应以行为人有共同意思联络为主观必备要件。
通常认为,从主观要件来看,实施轮奸的各行为人必须有共同的故意,即行为人通过意思联络,意欲实施轮流奸淫行为。如果行为人之间没有共同轮奸的意思联络,则不构成刑法上轮奸的情节。但另外有观点认为,在特殊情况下,即便行为人之间没有共同的意思联络,只要实施了轮流奸淫的行为,亦应认定为轮奸。
2、轮奸的构成应以二人以上实施奸淫行为为客观必备要件。
在我国刑法中,轮奸属于情节加重犯,即只有在强奸过程中具有轮奸情节的才构成情节加重犯。轮奸不是一种犯罪形态,不存在既遂、未遂的问题,只存在构成与否的情形。因此,对“轮奸”的正确理解就成为审理这类案件的重点。
我国刑法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了强奸罪加重处罚的情形之一,即“二人以上轮奸妇女的”。首先从语义上分析,轮奸应当是“轮流奸淫”的简略表述,侧重强调的是“奸淫”行为。只要两名或多名男子具有轮流奸淫同一妇女的共同故意,在一定时间内对一名妇女实施控制,并分别奸淫的,即使时间间隔较长,甚至不在同一地点实施奸淫的,都视为轮奸。
一、轮奸会判刑几年
根据《刑法》中关于强奸罪的量刑标准来看,轮奸行为属于极其严重的情节之一,因而在对行为人作出处罚的时候,相对来说也是比较重的。此时的起刑点为10年有期徒刑,而最高则可以依法对行为人判处死刑。另外,要是对被拐卖的妇女实施强奸的话,按照规定,这样的情况下量刑起点也是10年有期徒刑,若是情节达到特别严重的,甚至还可以判处死刑,同时没收个人财产。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轮奸与普通共同强奸的区别有哪些
轮奸是指二名以上男子基于共同的强奸故意,在同一段时间先后对同一被害人实施强奸的行为。按照该定义,认定轮奸需要具备:要轮着实施,比如一个着手实施后(不管有没有得逞),随后必须进入下一轮(下一轮嫌疑人也不管有没有得逞),这二轮期间,同伙都可以互相帮助实施,但必须要有二轮明显界限。比如,二人本着轮奸的故意实施犯罪,先帮忙让一人实施强奸,因故未得逞,接着换另外一个实施,也因故未得逞,这种是有轮流实施的外在表现,系轮奸情节,没有“轮”的外在界限,即便有“轮”的故意,也不成立轮奸情节。再比如,二人本着轮奸故意,先帮忙让一人实施,因故被抓而无法进行第二轮的,不能认定轮奸情节,只能认定普通的共同强奸犯罪。
其次,关于轮奸是情节加重犯还是结果加重犯,如果是情节加重犯,那么只要有二轮的行为就可以成立该情节,不用管是否得逞,如果是结果加重犯,那么需要二轮都得逞,实践中,我们是认为情节加重犯,只要有轮的客观情况出现,即成立轮奸情节。而是否得逞,评价在整体强奸罪的既遂未遂中,如果二轮都未得逞,那么全案未遂,如果有其中一轮得逞,全案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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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形态是指犯罪成立后,在一定的行为发展阶段或者特定的时间、空间内的状态。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形态包括预备、实行、完成和未遂四个阶段。 预备阶段是犯罪行为的开始,尚未着手实施犯罪行为;实行阶段是犯罪行为的具体实施过程;完成阶段是犯罪行为...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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