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建立行政公益诉讼的理由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11:52:27 419 人看过

虽然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行政公益诉讼,但随着社会的发展,现实的需要,行政公益诉讼有可能和必要在我国建立。

1.我国建立行政公益诉讼有宪法依据。

我国宪法第二条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保障公民民主权利,依法治国,这些都是我国宪法的重要原则。但由于我国行政诉讼法起步比较晚,法律对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一直限制较为严格。现行的行政诉讼法也未规定行政公益诉讼,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的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如果行政行为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为这种侵害与私人利益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则被排除在司法审查之外,公民无法通过司法手段监督行政机关侵犯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政行为,这无疑是我国法律设置上的一个缺陷。

2.我国建立行政公益诉讼有学理依据。

行政权力的目的就是维护和保障公共利益,而行政权力的运作必须通过具体的个人来实现,行使权力的个人有自己的特殊利益,当其把手中的权力来为自己谋取个人利益时,所谓的公共利益就成为个人利益。因此要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而侵害公共利益。

3.我国建立行政公益诉讼的现实依据。

目前,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层出不穷,通过非法手段侵吞、破坏共有财产,特别是国有资产流失、环境保护不作为的案件屡见不鲜,这些主要是行政机关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不履行法定义务造成的。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必将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公共利益遭受侵害的案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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