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并不影响维权合法请求获得支持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19:35:54 213 人看过

日前,原告王某与被告承德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在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根据查明的事实,法院判决:被告承德某公司支付原告王某2011年5月至2012年12月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合计24168.89元。

2001年,原告王某与被告承德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2008年7月,原、被告签订了劳动合同,2013年5月,因原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公司终止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当月原告即以被告未支付加班工资为由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以原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已不具备劳动争议仲裁主体资格为由不予受理。原告为请求被告支付2007年6月至2011年12月期间的加班费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原告虽因已达退休年龄而与被告终止了劳动关系,但仍享有解决自己与被告之间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所发生争议的请求权。

原告提出请求的时间在劳动关系终止后一年之内,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其请求依法应予受理。原告的诉请虽不受仲裁时效的限制,但应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其请求被告给付劳动报酬的权利应按一般诉讼时效为两年的规定处理。原告于2013年5月3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故法院只支持其2011年5月至2012年12月休息日加班工资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的请求。其要求被告支付2007年6月至2011年4月休息日加班工资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的请求,因已超过诉讼时效,不予支持。

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实质是对用人单位未安排员工年休假而设定的法律责任,并非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对价,不属于劳动报酬范畴,故应适用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用人单位在当年未安排员工休年假的情况下,一般最迟应在本年度末之前支付员工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原、被告双方对于2012年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争议,最迟应在2013年12月31日前提出,现原告申请仲裁的时间为2013年5月3日,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2年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而其要求被告支付2007年至2011年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因已超过仲裁时效,不予支持。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8日 23:4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退休相关文章
  • 公司同工不同酬员工维权获支持
    中国法院网讯干同样的活,却比别人工资少600多元。1月23日,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工资纠纷案,该县盐业公司职工张嘉强要求同工同酬的诉请获得支持。张嘉强于2003年5月调入广德县盐业公司。2006年,张嘉强发现,自己和其他同类职工的浮动工资累计相差每月642元。在向公司要求增加浮动工资遭拒后,张嘉强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2006年6月30日,仲裁部门作出裁决,盐业公司自2005年1月1日起给张嘉强每月增资642元。盐业公司不服,以张嘉强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确定张嘉强月增资标准为316元。庭审过程中,张嘉强提起反诉,以其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请求法院判令盐业公司补偿其工资差额,并重新计算其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法院经审理认为,工资分配应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盐业公司应当给予张嘉强与其他同类职工同等的工资待遇,遂判决盐业公司自2005年1月1日起,将张嘉强的月增资标准确定为6
    2023-06-07
    348人看过
  • “事实管理”不再获得法院支持
    有的物业管理公司被业主大会解聘后,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并以提供了事实上的物业服务为由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此种做法在法律上将得不到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委员会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以及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和由其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移交,并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23-06-10
    223人看过
  • 单方解除用工合同工人维权获支持
    勤奋敬业的职工被公司口头解聘,无任何准备时间即要求离开公司,一肚子委屈无处诉说的王某,一怒之下将公司告上了法院。金寨县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了该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在审理查明后,判决金寨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向被解聘者王某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8000元。2013年6月,王某被金寨某公司录用,任命其为公司财务经理,在履行职务期间兢兢业业、一丝不苟。2013年8月该公司的总经理然某认为王某工作不力,不能胜任所安排的工作,以口头方式通知办公室人员,让其告知王某已被公司解聘,要求王某立即办理移交手续,并将其办公用品强行搬走。王某不知何故,找其理论,却遭到拒绝,无奈之下,一纸诉状将该公司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如需解除用工合同,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告知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方可解除劳动合同,而该公司既未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也未向劳动者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故本院作出
    2023-06-09
    111人看过
  • 失误将巨款汇错账户请求返还不当得利获支持
    本是两个公司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但因出借方财务人员的一时操作失误,200万元借款没汇给借款方却汇到了他人的账户,也由此引发了一场诉讼纠纷。近日,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2013年2月7日,原告某公司与某混凝土公司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原告向某混凝土公司借款200万元。4月2日,原告要求其公司的财务人员将该款项汇入某混凝土公司的账户,但由于原告公司的财务人员操作失误,将本该汇入借款方某混凝土公司的200万元借款汇到了被告某水泥公司的账户上。4月3日,原告发现该情况后多次要求被告返还该笔汇款,并与7月4日向被告发出了律师函,但被告仍然置之不理。9月,原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因其财务人员操作失误将本应汇给某混凝土公司的200万元借款错误汇给了被告,被告一直拒绝返还该笔汇款,导致原告财产遭受了损失、被告获得利益且被告的获利没有合法依据,被告占有原告所误汇入其账上的200万元属
    2023-06-08
    111人看过
  • 降级对退休工资得影响
    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职级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原职级。一、撤职和开除的区别撤职和开除的区别:1、撤职与开除处分严重程度不同:撤职是处分,撤消行政职务,在处分解除前不得晋升职位、级别及工资,但仍保留公务员身份;开除属于行政处分中最严厉的处分,将永远不得录用为公务员;2、公务员身份保留情况不同:撤职是针对有行政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而实施的,即解除其行政领导职务,但仍然保留其公务员身份;但是被开除的话,此后将永远不得录用为公务员;3、处分是否可撤销不同:撤职处分可以被解除,开除的话,此后将永远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也就是无法解除。二、撤销职务和免除职务的区别免职和撤职处分的区别为:1、是性质不同。行政撤职处分是一种行政惩戒措施,属于行政处
    2023-04-11
    416人看过
  • 辞职女工要求未休年休假待遇获支持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从今年1月1日施行以来,上海首例辞职女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一案胜诉。近日,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上海某婚庆公司支付黄女士2008年未休年休假工资561.10元。2006年1月,黄女士进入上海某婚庆公司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黄女士担任公司仓库管理员。其中,2007年度约定月工资为1800元,2008年至2009年度约定月工资为1000元。今年6月3日,黄女士向公司提出辞职,理由为公司在用工方面不规范、其自身利益受到侵害。同月13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期间,黄女士就有关个人权益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08年8月,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其中对黄女士提出的要求公司支付2008年年休假工资688.5元请求未予支持。黄女士不服仲裁裁决,向南汇区法院提起诉讼。在法庭上,黄女士认为,因公司未按相关条例安排其年休假,现要求法院判令公司支付2008年应休未休年休假
    2023-04-22
    453人看过
  • 法律支持是否影响合同签订?
    签订合同的不是本人法律是否支持取决于以下情况:1、如果有委托授权,也就是说,代理人的同意或代理人授意代理人的行为。这也取决于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如果代理人超过授权代理人的权限,则认定为表见代理人或有效代理人的行为。有效合同需要得到代理人的认可;2、如果没有委托授权,则属于无权代理。聋哑人签订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只要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聋哑人签订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但如果聋哑人在与他人签订合同过程有发生以下这些情形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合同。1、基于重大误解订立的。2、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3、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知道该欺诈行为的。4、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5、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
    2023-07-04
    293人看过
  • 网购水果不支持退货怎么维权
    水果不在七天无理由退货范畴内。随着生鲜电商的快速发展,在网上购买生鲜瓜果菜肉的消费者已经越来越多。由于水果生鲜等易腐烂食品,其保质周期短,且不敌货运途中的颠簸,邮寄到消费者手中时,往往会有腐烂、损伤等情况。加之“新消法”规定,网购水果等生鲜易腐烂食品不享受7天无理由退货,也让一些不法商家钻了空子,以次充好的情况时有发生,致使网购水果成了网购监管空白的重灾区。因此,消费者选购此类商品时要特别注意需要挑选商家,并事先询问清楚。首先购买时一定要注意水果产地和时令,最好购买和原产地时令相符的自然成熟的水果;其次在选择商家时,尽量选择销量较高的网店,这样的网店产品流动快,一般都能够保证水果的新鲜程度;最后在收货后,一定要开箱验货,看有无漏发、错发、损坏等,一旦出现问题立即与商家联系。网店存在欺诈行为的可保留证据告它欺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
    2023-06-13
    464人看过
  • 蒙娜丽莎影楼欺诈?双倍赔偿请求未获支持
    原告新郎姚律师日前将蒙娜丽莎影楼告上法庭,要求确认被告提供的摄影服务存在欺诈,申请法院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婚纱摄影服务费5000元,并双倍赔偿5000元,支付原告误工费损失人民币700元。12月16日上午,此案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没有支持原告要求双倍返还的诉讼请求,判决双方解除服务合同关系,被告退还原告已付服务费5000元,并赔偿原告损失费700元。原告姚律师诉称,自己于2009年1月与被告签约,由被告向原告提供尊荣婚纱套系婚纱摄影服务。根据被告工作人员介绍,尊荣婚纱套系由被告不低于集团首席摄影师级别的摄影师拍摄,化妆师级别不低于首席化妆师,并在尊荣VIP摄影区域拍摄。原告分两次向被告支付了摄影费用。被告于2009年9月28日由其摄影师胡某、化妆师某等为原告拍摄了部分照片。由于被告调度安排不及时,导致当日原定的外景之一——四合院外景拍摄及部分其他拍摄内容未能在当天完成。在此之后
    2023-04-24
    144人看过
  • 员工离职不还借款公司诉至法院维权获支持
    员工急需用钱之时公司出手相助,哪知员工不思感恩反倒拍拍屁股走人了。近日,江西省铅山县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达成了由被告祝麟归还原告铅山县建安公司借款三千元的调解协议。2013年2月7日,祝麟在铅山县建安公司务工,因为办事需钱急用,向公司借款三千元。之后,祝麟离开该公司另谋他职。建安公司多次催收该笔借款未果,诉至法院。承办法官对被告祝麟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使其意识到自身的错误,遂与原告当庭达成了还款的调解协议。
    2023-06-07
    155人看过
  • “CPPC”仿冒“OPPO”销售欧珀维权获支持
    “OPPO”手机是近年来较为受欢迎的国产手机品牌之一。最近,因发现市场上存在销售仿冒“OPPO”手机的现象,该品牌所有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珀公司”)将涉嫌侵害商标权的刘先生等四名商户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并赔偿相应损失。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部分支持了原告欧珀公司的诉讼请求。原告欧珀公司起诉称:欧珀公司是“OPPO”商标的注册人,该商标被评为广东省著名商标,品牌形象已家喻户晓。刘先生等4人为北京某商场的商户,其摊位均从事手机批发业务。欧珀公司发现刘先生等4人在其商铺销售仿冒“OPPO”商标的手机,销售价格远低于欧珀公司同类商品价格。刘先生等4人的行为侵犯了欧珀公司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因此,欧珀公司将刘先生4人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四人立即停止侵权,并分别赔偿欧珀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3万元。庭审中,刘先生等4人辩称,不知道欧珀公司
    2023-06-14
    137人看过
  • 专利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被请求宣告无效,怎么理解是否得到支持?
    福建泉州专利律师张*娟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中,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可作为无效理由之一。怎么理解权利要求能够得到说明书支持?为什么权利要求要得到说明书支持?福建某公司享有制布料夹砖机构实用新型专利,2010年,洛阳某公司以权利要求1和6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为由,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复审委作出维持本专利权有效的审查决定。洛阳某公司不服提起诉讼,北京一中院判决维持审查决定,洛阳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上诉理由为:权利要求1中的“提升机构”为概括性的功能限定,权利要求6中的“导轨”和“导轨座”在说明书中没有任何一个关于导轨和导轨座的实施例,所以,权利要求1和6不能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二审法院认为,本专利说明书已经记载了“提升机构”的功能,且说明书第3页第2、3自然段还记载了具有“导轨”和“导轨座”的“提升机构”,描述导轨和导轨座如何相互配合来实现提升机构的功能,由此已经对导轨和导轨座作为提升机
    2023-05-03
    452人看过
  • 宁波一持“假证”上岗职工维权诉讼获法院支持
    日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持假证的职工严某要求企业支付其一年差额工资的诉求获得支持,用工单位要求认定职工严某不具有焊接工程师的职称,却以工程师的身份应聘该岗位存在欺诈,要求法院确认其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未获法院支持。企业招聘焊接工程师职工持培训合格证上岗2008年初,浙江宁波市一企业因生产需要向社会招聘焊接工程师,家住湖北省荆州市的严某得知信息后,立即向企业发送了自己的简历。严某在简历中填写的职称是焊接技师、焊接工程师。简历发出后,企业要求严某面试。面试时,严某又向企业提供了他自己的二级焊接技师资格证书和浙江省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颁发的工程师培训合格证书,双方随后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严某担任该企业焊接工程师,合同期限一年,月工资5000元,年收入原则上不低于84000元,此外,每月还有社保补贴400元。其中规定月工资根据季度考核指标来兑现,年收入根据年度考
    2023-04-23
    364人看过
  • 婚内要求分割房产能获得法院的支持吗
    不会支持。“共有”这一状态可区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所谓“按份共有”是指数人对同一财产按各自确定的份额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形态;而“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对同一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同一所有权。按份共有的共有人可以随时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而属于共同共有人的当事人,只有在丧失共同共有的基础或其他重大理由需要分割共同共有的财物时,才能对共同共有的财物进行分割。夫妻双方对房产这一共同财产的共有性质显然属于“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婚姻关系的存续便是夫妻共同共有该房产的基础。因此,只要婚姻关系存续,共同共有的基础就存在,要求分割房产、明确各自房产份额的情况,法院将不予支持。只有在将来两人真的要离婚分割财产时,共同共有的基础丧失,任何一方都有权向法院提出确认份额、分割财产的请求,法院会视具体情况对共有财产确认份额做出分割。法律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2023-04-21
    177人看过
换一批
#办事程序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退休
    词条

    退休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劳动者因年老或因工、因病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工作岗位。 对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职工,所在单位应在其符合退休条件时即时将职工人事档案,退休审批表,及其它相关资料报当地社保部门进行审批。... 更多>

    #退休
    相关咨询
    • 当事人不而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能否获得支持
      浙江在线咨询 2022-10-26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能否获得支持《婚姻法》第四十六的适用前提是因上述四种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我国《婚姻法解释(一)》对此也做出了明确规定,获得赔偿以判决离婚为前提,如判决不准离婚或者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提起赔偿请求的,不予受理。因此,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不能获得法院的支持。
    • 怎么争取抚养权才会获得法律支持?
      湖北在线咨询 2023-08-29
      1、孩子的意见相当重要。 2、收入状况:证明自己经济收入状况良好,与对方有差异。 3、工作环境:看谁的工作环境更好,更有利于孩子的教育和成长。 4、居住条件更好。
    • 二审维持原判不支持退彩礼吗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4-22
      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制,二审审结后,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赔偿款应按照判决予以赔付。 至于赔付方式是一次性结算还是分期分批,双方可协商解决。赔偿项目有: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
    • 没有签订合同请求能得到支持吗?
      山西在线咨询 2022-10-2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你于2010年6月1日进入该公司工作,公司应于2010年7月1日前与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
    • 不准以后再次能否获得支持?
      新疆在线咨询 2022-10-25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的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仍未和好继续分居满一年的,可以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该案,张某与A虽自愿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但张某曾于2012年2月14日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张某与A仍未和好,继续分居至今,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张某与A夫妻感情可以认定为确已破裂,张某要求与A离婚应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