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房产份额划分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7 14:03:04 52 人看过

视情况而定。有三种分割方式。一是实物分割。共有财产为可分物时,按各自的份额或平均地对共有财产进行实体的分割。二是变价分割。共有财产为不可分物而各共有人皆不愿取得共有财产时,将共有物作价出卖,然后对所卖得价金进行分割。三是作价补偿。

家庭共有房产能否查封

[案情]

异议人顾某(顾某某之女)

申请执行人南通某工贸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顾某某

异议人顾某与顾某某系父女关系。顾某某因犯诈骗罪于1980年至1992年期间在南通市新生织布厂服刑;其女顾某于1989年1月10日向南通市港闸区芦泾乡人民政府(乡镇合并后并入永兴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要求在原宅基地范围内翻建一底两层的楼房一幢,家庭成员当时登记有顾某某及其妻吴某、顾某及其丈夫、女儿等五人;1990年1月13日,芦泾乡人民政府批准了顾某的建房报告,当年该房建成;1993年,乡村对农村房屋重新核实、丈量宅基地,并发放产权证,顾某某当时在房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上签名,并领取了以顾某某为所有人的产权证。1995年,顾某认为产权登记有误,让母亲吴某到三牌楼村村委会要求更正,找到村主任、会计后,村里也认为登记错误,将房屋产权证所有人改为顾某,但未在乡政府的产权登记底册上更改。2006年南通某工贸公司为与顾某某买卖合同纠纷起诉顾某某并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于2006年10月31日裁定查封了顾某某名下位于南通市港闸区永兴街道的房产。在执行过程中,因顾某某无力一次性偿还债务,其与申请人某工贸公司协商,订立了分期还款协议,顾某某同意如该房屋拆迁,则以房屋的拆迁款优先偿还所欠债务。2007年7月7日,顾某某、顾某与南通市永兴房屋拆迁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因顾某某未能按期履行还款协议,法院于2007年9月13日冻结了顾某某名下的拆迁款212867.13元。2008年1月21日顾某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称:其于1989年1月10日向南通市港闸区芦泾乡人民政府申请在老园宅基地范围内翻建一底两层的楼房一幢,于1990年1月13日得到芦泾乡人民政府批准,随后由其筹集资金建成楼房。期间,其父顾某某因犯诈骗罪一直在南通市新生织布厂服刑,根本没有投入。虽然1993年因其本人不在家,顾某某领取了所有人为顾某某的产权证。但其已于1995年让母亲吴某到三牌楼村村委会,找到村主任已经将其持有的产权证上的所有人改为顾某,故该房屋产权应为顾某所拥有。法院因顾某某欠款案查封了顾某所有的房产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属错误查封,请求法院予以解除。

某工贸公司辩称:窑墩坝村的房产一直登记在顾某某名下,应为顾某某合法所有;且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订立了分期还款协议,顾某某自愿将该房屋作担保,同意以房屋拆迁款优先偿还所欠其债务,法院查封措施合法有效,请求驳回顾某的异议。

顾某某辩称:1980年至1992年期间本人一直在监狱服刑,窑墩坝村的房产确实不是其所建,与某工贸公司的债务其予以认可,愿意用其所有的财产偿还。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以下几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我国对房屋实行统一登记、专门机构管理的制度,房屋产权登记簿是房屋所有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房屋产权证是登记机关颁发给权利人作为其享有该房屋的证明,产权证记载的事项应与产权登记簿相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产权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产权登记簿为准;利害关系人认为产权登记错误,可向登记机构申请更正登记,登记机构不予更正,利害关系人则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如未起诉异议登记则失效。本案异议人顾某于1995年认为产权证名实不相符后,并未向产权登记部门提出异议,仅让村委会在其个人所持有的产权证上作了更改,该改动对外无公示效果,更无法律效力。法院根据南通市港闸区永兴街道办事处提供的房屋产权登记底册,确认永兴街道窑墩坝村11组80号的房产属顾某某所有,遂向永兴街办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和裁定书查封了该房产,之后又冻结了该房屋名下的拆迁款,查封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另一种意见认为,目前农村建房使用的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不少地方由于产权登记机关不规范操作,农村房屋所有权证仅是登记的户主,并未将共有权人一并进行登记,因此不能以登记的名字来确定房屋所有权。本案讼争房屋建造期间,顾某某在服刑,从申请到建造都是其女儿顾某负责,对地上建筑顾某某没有所有权,只是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乡村干部也已经在产权证上进行了更改,应当说产权登记薄与事实不符,异议人顾某理由成立。

第三种意见,顾某申请建房时,同住人口有五人,都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现在房屋已经拆迁,房屋、宅基地都已经转化为拆迁利益,顾某和顾某某等人都是房屋共有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条“人民法院对可以分割处分的房屋应当在执行标的额的范围内分割查封,不可分割的房屋可以整体查封”之规定,顾某某与其女等人均是房屋的共有人,因房屋不可分割,故可以整体查封。因此应当驳回申请人的异议。

[评析]:

正确本案处理的关键在于对被执行人是否对讼争房产享有共有份额作出认定,进而据此判断执行法院采取查封措施是否适当。

物权登记的公信效力是物权公示制度的法律效果。公信力是指登记的不动产物权的权利人在法律上推定为真正的权利人,即使事实上他不是真正的权利人。这种权利的推定的意义之一在于维护登记制度的公信力,以保护信赖登记薄登记内容的交易人的利益,这即不动产物权归属的证据。权利推定的另一重要意义在于,此种登记是确定不动产物权归属的证据。不动产登记薄上记载的权利人,就是法律上承认的权利人,该权利人可以依法行使不动产物权。但这种效力只是法律上的推定,并不是真正的不可推翻。如果有人对登记事项提出异议的,就应当由提出异议的一方提出证据来证明其主张。如果异议一方提出了足以证明真正的权利状况与不动产登记薄记载不一致的证据,人民法院就可以直接采纳其证明,确认取权利,推翻不动产登记薄上的记载。如果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真正的权利状况与不动产登记薄上的记载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产权登记薄的记载来认定产权归属,维护不动产登记薄的效力。

南通市港闸区的农村房屋的登记机关是港闸区政府,乡村仅是协助区政府核实产权状况,当发现产权证与实际情况不符合时应当逐级向区政府提出,除在产权证上更改外,还应在登记薄上继续更改,如果未更改以登记薄为准。从形式上看产权证应当是顾某某的房产。但顾某提供的证据证明了当时申请建房的人口状况,整个建房期间顾某某在服刑,因此其不能拥有房屋产权,至少不能认定拥有完全产权。但房屋拆迁时顾某某享有宅基地,其因拆迁已经转化为拆迁利益,包括拆迁补偿款和房屋安置权,因此,顾某某与顾某是房屋的共有权人,对共有房产法院有权查封。由于法院查封的是被执行人与他人的共有财产,那么执行实践中法院如何处分被执行人的共有财产呢?笔者认为应对属于共同财产的价款进行强制析产,以确定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份额,此为司法程序介入后的必然结果,另一方必须配合。当然为了确保财产分割的公平、公正,执行法院应在分割过程中充分兼顾被执行人及其他家属的生存权,必须结合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基本房价、人均最低居住面积标准并综合考虑各方在变现房产中的份额等因素确定变现所得价款中用于偿债的比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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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标准是: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约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如何分割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即如果财产一旦约定是夫妻共同所有,就具有法律效力,不能随意更改。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在进行分割的时候是有条件的,也就是需要严格的按照我们国家《民法典》当中的规定来进行确定的。当然的双方当事人如果能够关于离婚的时候,财产分割方面的问题协商一致的话,就可以写自主协商,并且在离婚协议书当中确定下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023-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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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庭房产权益划分协议如何制定?
    夫妻房款分配协议应当写明男方、女方的身份信息,男女双方自愿将共同共有的房屋所有权重新分配,达成如下协议:如双方自愿离婚,现有房产数量及价值,双方分割情况等。双方未尽事宜可协商解决,所达成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自签定之日起生效。签署日期,双方签字。买房返房款协议有效吗1、买房返房款协议是无效的。这种行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违法的行为,所以是没有法律效力的。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
    2023-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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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庭财产划分及评估依据
    分家析产法律依据如下:分家析产的前提是存在家庭财产的共有。家庭财产是否存在共有关系,取决于两个条件:1、有无共同的生产经营活动。家庭共有财产的范围只应包括家庭共同经营的各项财产,以及共同经营收入中用于扩大家庭生产经营规模的财产,用于家庭集体消费的财产和作为家庭共同积累和储蓄的财产。除这些财产外,其他财产不构成家庭共同财产;2、家庭自身的结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知,由一对夫妻和未成年子女组成的家庭,即使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只有夫妻共有,没有家庭共有;只有在三世或三世以上同堂的有家庭中,或夫妻与成年子女生活一起,并且家庭成员从事共同生产经营,才出现家庭共同财产。成功调结一宗分家析产案近日,在潮南区法院的调解下,原告朱强顺与被告朱烈钦、朱烈坚父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二被告当庭履行大部分欠款。原、被告六年多来视若仇人的父子关系,经过法官教育疏导和耐心调解,终于冰释前嫌,消除积怨
    2023-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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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房屋所有权是以农村房屋为标志物,所有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独占性地享有对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并且可排除他人干涉。农村房屋所有权归属主要从宅基地使用权归谁所有、由谁建造等方面进行确定。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 更多>

    • 家庭共有财产财产份额如何分割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7-24
      共同共有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夫妻共有财产 2、家庭共有财产 3、共同继承的遗产 4、其他共有财产。关于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请求权在审判实践中如何分割共同共有财产,《物权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财产的,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原则上不得请求分割共有财产,只有在共有
    • 如何确定再婚家庭遗产分配份额?
      陕西在线咨询 2022-10-17
      随着离婚率的攀升,重组家庭也越来越多,在法定继承中,如何确定再婚家庭遗产分配的份额呢? 第一,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比如父亲再婚有三个孩子,两个儿子是亲生的,一个是继子,但继子与继父之间形成了扶养关系,若父亲去世没有留下遗嘱,且三个孩子没有其他特殊情况,那么他们取得的遗产份额比例一般应当均等。 第二,特殊情况下,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可以不均等。 1、对生活有特殊困
    • 房产证划分份额需要哪些手续
      青海在线咨询 2023-02-07
      1、房产共有人到当地公证处,做房产份额比例公证,约定共有人所占房屋份额比例。2、持公证书办理房产证。3、如果没有公证书,房管局默认按照房产证上所有人数量均分房产份额。
    • 房产证划分份额需要什么材料
      广东在线咨询 2021-12-15
      1、房产共有人到当地公证处,做房产份额比例公证,约定共有人所占房屋份额比例。2、持公证书办理房产证。3、如果没有公证书,房管局默认按照房产证上所有人数量均分房产份额。
    • 未成年人上产证房产份额怎么划分
      陕西在线咨询 2022-10-28
      房产证上份额可以自由约定,如没有约定,按照各自50%的比例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