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批转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市区房地产规费缴纳情况检查工作意见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2 17:04:20 362 人看过

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财政局、监察局、国土局、规划局、建设局、房管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市区房地产规费缴纳情况检查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市区房地产规费缴纳情况检查工作的意见

市财政局、监察局、国土局、规划局、建设局、房管局

二OO二年十月十一日

近几年来,我市大力加强土地出让金、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房地产规费的征收管理,征收工作趋于规范,征收数额逐年递增,有力地支持了城市建设、企业改革和社会发展。但在房地产开发建设中,仍存在着建设单位通过改变容积率逃避房地产规费等问题。为了进一步加强房地产规费征收管理,努力筹措城市建设及社会发展资金,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现就加强市区房地产规费缴纳情况检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检查内容

市区范围内进行房地产(含住宅、办公、业务、生产用房等)开发建设的企事业单位,缴纳纳入财政集中征收范围的土地出让金、基础设施配套费、墙改基金、教育地方附加费、白蚁防治费等房地产规费的情况。

二、检查责任单位

市财政、监察、国土、规划、建设、房管等涉及房地产规费征收管理的部门为检查责任单位,其中市财政局为牵头单位。

三、检查方式

房地产规费缴纳情况采取日常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日常检查由责任单位在履行工作职能过程中实施,市国土局应做好土地出让金的检查,市建设局应做好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检查,市规划局应做好其他规费的检查,市财政局应做好规费先征后返项目的检查。专项检查是在日常检查的基础上,由市财政局牵头组织责任单位,集中时间、集中人员开展检查。专项检查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原则上每两年一次。

四、结果处理

(一)市财政局每月初召集其他检查责任单位,对上月国土、建设、规划等部门日常检查情况和房管部门建筑面积测量情况进行分析汇总,确定应补缴房地产规费的单位、项目和金额。补缴金额按下列规定确定:土地出让金,对1999年7月1日前按土地面积收取土地出让金而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项目,按当时规划部门批准的容积率指标换算成建筑面积确定;对1999年7月1日后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项目,按现行标准确定。基础设施配套费,按规定标准确定。墙改基金、教育地方附加费、白蚁防治费等其他规费,按现行标准合并确定。

对政府原规定待工程结束结算的以房带路等专项工程,其应缴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房地产规费,由财政部门组织审计,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市政府审定。

(二)应补缴房地产规费的单位须持市财政等部门开具的“南通市市区房地产规费补缴通知书”,至市财政局规费征收处补缴规费,国土、规划、建设、房管等有关职能部门凭缴款回执联办理审批手续。补缴的房地产规费全部作为城市建设资金。

(三)应补缴规费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确有困难且不再进行开发建设的,可用未销售的房屋抵缴,抵缴的房屋价格由财政部门委托中介机构评估确定;如继续进行开发建设,应按照房地产规费集中征收的规定,在办理相关手续前缴清所欠规费。

五、监督管理

市监察局、财政局要加强房地产规费征收、检查工作的监督。对未按规定缴纳规费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建设单位,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办理相关事项的审批手续。对擅自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和擅自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部门和单位,由监察部门按规定对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2002年10月11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4日 12:4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房地产开发相关文章
  • 南京市人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产局《关于加强全市旧住宅小区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房产局拟定的《关于加强全市旧住宅小区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六年四月五日关于加强全市旧住宅小区管理工作的意见市房产局2006年3月为进一步提升城市管理水平,逐步为旧住宅小区居民提供环境整洁、卫生舒适、安全有序的居住条件,根据我市小区整治出新总体工作要求和国家、省、市物业管理有关规定,现对加强我市旧小区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将旧小区的管理工作作为当前加强城市管理、建设和谐社会一项重要内容,重点建立各区人民政府、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和物管企业齐抓共管的科学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旧住宅小区的长效管理、社区管理与物业管理有机结合,实施优惠扶持政策,执行长期监督考核,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地推进旧小区的管理工作,为改善旧小区广大群众的生活
    2023-04-22
    376人看过
  •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无锡市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
    发布部门: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文号:锡政办发〔2004〕39号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无锡市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财政局等部门联合制订的《无锡市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四年四月十三日锡市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治理“三乱”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物价局市教育局无锡地税局?(二○○四年二月二十三日)?为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加快我市教育事业发展,规范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教育费附加等政府性基金征收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03〕66号)和《江苏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征
    2023-06-07
    412人看过
  • 批转市市政公用局《关于加强客运市场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客运市场管理,提高客运行业管理和服务水平,建立南京客运市场新秩序,根据城市建设和管理的要求,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现对加强客运市场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制定城市客运交通发展规划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制订城市客运交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由城市客运主管部门市市政公用局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做好编制工作,报市政府批准。市建委、规划、市政公用等部门应加强客运场、站等基础设施建设,使其与旧城改造、新区开发、公共场所建设同步进行,同步使用。市客管部门应参与客运场、站的布局和规划,并严格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客运交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统一安排城市客运交通行业中经营形式和交通工具的发展与调整。二、坚持和完善客运市场有偿使用制度要坚持并进一步完善客运车辆经营权有偿使用制度,客运车辆的发展由市有偿营运管理办公室根据客运交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实行总量控制,有计划、有步骤地增长,任何部门
    2023-04-22
    443人看过
  •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地局等三部门关于北京市落实宗教团体房产政策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市房地局、市宗教局、市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北京市落实宗教团体房产政策的意见》已经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落实。落实宗教团体房产政策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宗教政策的一项重要工作。宗教团体的房产,年代久远,历史沿革变化很大,情况复杂,处理难度大。落实好宗教团体的房产政策,不仅有利于各宗教团体独立自主、自办教会方针的贯彻,而且有利于抵制境外敌对势力的渗透,维护安定团结,保持社会稳定,调动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性。对此,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从政治上着眼,切实加强领导。在落实宗教团体房产政策过程中,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有关主管部门及有落实任务的单位要深入调查研究,查清情况和问题,分类提出解决办法和措施,为领导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力争用两年时间完成此项工作。本市落实宗教团体房产政策的工作由市房地局
    2023-06-10
    428人看过
  • 无锡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局关于加强新设区道路两侧规划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市规划局《关于加强新设区道路两侧规划管理的意见》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一年二月二十七日关于加强新设区道路两侧规划管理的意见(无锡市规划局二○○一年二月二十七日)根据《市政府关于“十五”期间绿化工作的意见》(锡政发[2001]36号)的有关精神,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优化城乡生态环境,提高现代化特大型城市环境品位,现对加强锡山、惠山、滨湖区(以下简称新设区)主要道路两侧规划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新设区在新的城市规划管理机构未成立前,原规划管理部门应继续履行管理职能,加强对辖区内、特别是道路两侧的规划管理和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二、太湖大道、锡北路、盛岸路延伸段(石门路至钱胡路)、环湖路、高速公路出入口道路、中心城进入各风景区的主要道路两侧红线外各50米,其它主次干道两侧红线以外各30米范围,为绿化和环境建设规划控制用地。三、
    2023-06-10
    183人看过
  • 长沙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地产管理局等单位《关于清查处理擅自转租公房的意见》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近年来,一些承租我市直管公房的单位和个人,擅自将所租房屋转租、转让、分租,严重侵害国家权益,破坏了正常经济秩序。根据建设部、国家物价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88)建房字第170号联合文件“单位和个人租用的房地产,不得私自转租转让,承租人如需利用承租的房地产与第三方合资经营、联营或提供给第三方使用的,应先征得出租人同意,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或协议”的有关规定。现对转租公房从中牟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清查处理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根据“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同意,并不得牟利”、“擅自将租赁财产转租或进行非法活动,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的法律、规定和公房管理规定,凡未经房管部门批准擅自将所承租公房以各种形式转租、分租、转借、转让、兑换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者,予以取缔。二、被取缔的转租单位不得继续收取非法收入,其原定协议租金在未清查结案前暂由现
    2023-06-10
    212人看过
  • 转发市建设局等部门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建设局、规划局、房管局、发展计划委、经贸委、财政局、国土局、工商局、监察局、物价局《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00二年九月五日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意见市建设局规划局房管局发展计划委经贸委财政局国土局工商局监察局物价局(2002年9月)为贯彻落实《建设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监察部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住房[2002]123号),以及省建设厅、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工商局、省监察厅《关于贯彻国家七部委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通知》(苏建房[2002]23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业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经营行为,促进房地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现
    2023-04-22
    157人看过
  • 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设与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实施金包银工程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市建设与管理局、市农办、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市规划管理局、市财政局《关于实施“金包银”工程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厦门市人民政府二OO六年六月十二日关于实施“金包银”工程建设的指导意见为切实加强“金包银”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有效解决我市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出路问题,完善工业集中区的生活服务配套,特制定本意见。一、指导原则“金包银”是特指在工业集中区、开发区等成片建设的区域,保留村庄居民点,按工业集中区开发建设的要求统一规划,落实人均15平方米的农民预留发展用地政策,对村庄外围进行改造建设,在为工业区提供配套的同时,使村庄内部环境得到改善,农民生活水平得到提高。其中“金”是指紧邻工业集中区住宅较密集、人口相对集中且规划允许保留的村庄外围为工业集中区规划建设的配套用房(简称“金边”,下同)。“银”是指“金
    2023-04-22
    427人看过
  • 衡阳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工商局、财政局、物价局、房地局《关于清查处理公房转租牟利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各基层单位:市工商局、财政局、物价局、房地局《关于清查处理公房转租牟利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各县和南岳区房地部门的直管公房中,如有类似情况,可参照此《通知》精神组织查处。关于清查处理公房转租牟利的意见近年来,我市一些承租公房的单位和个人乘改革之机,利用发展第三产业、城市出现商业营业用房短缺的情况,不经有关部门批准,采取各种手段擅自将所承租的公房高价转租、转让、分租,充当“二房东”,坐收渔利。这种做法,严重违反了国家物价政策和房管政策,偷漏了国家税收,助长了不正之风,破坏了正常经济秩序。为维护党和国家政策的严肃性,坚决刹住这股歪风,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对转租公房、从中牟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清查处理。为此提出如下意见:一、凡未经房管部门批准,将所承租的公房以各种形式转租、转让、分租、调换给其它单位或个人使用,从中牟利者,从四月一日起
    2023-06-10
    262人看过
  • 批转市物价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为切实加强我市房地产价格管理工作,配合住房制度和土地使用制度,促进改革开放,加快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以及国家物价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1992]价费字23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加强房地产价格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房地产价格是整个商品价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纳入商品价格体系管理。二、物价部门是我市房地产价格的主管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房地产价格的评估、审定、审验、监测和监督检查,协调和仲裁房地产交易中的价格纠纷等工作。三、加强房地产价格管理,遵循有利于推进改革开放、有利于促进房地产业发展的原则,充分运用价值规律和市场机制,建立健全房地产价格体系和价格管理制度。对优惠房出售价格,公有住房租金,房屋重置价格,土地基准价格以及涉及房地产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调整;对普通住宅商品房价格,公有房屋出售、租赁价格
    2023-06-10
    216人看过
  • 上海市政府批转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沪府发〔2010〕3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政府同意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建设交通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住房是重要的民生,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与社会和谐稳定。保持房地产价格的合理和稳定,满足居民合理的住房消费需求,让经济发展成果更广泛地惠及全体人民,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近年来,中央不断完善财税、金融、土地等宏观调控政策,对增加住房有效供给,抑制不合理的住房需求,遏制地价和房价过快上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最近,国家有关部门又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要求巩固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住房问题,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坚决遏制地价、房价上涨势头,并加快建立和完善以廉租住房
    2023-06-10
    60人看过
  • 市政府批转市国土局《关于规范高等学校新增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政府同意市国土局拟定的《关于规范高等学校新增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四年三月四日关于规范高等学校新增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市国土局2004年2月)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省政府《关于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优化配置土地资源的意见》和市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管理提高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意见》,规范在宁各类高等学校新增用地的管理,特提出如下意见:一、要按照科教兴市的战略要求,积极支持高等教育健康有序发展,对高等学校发展用地,既要积极保障,同时又要合理控制新扩建高等学校用地规模,节约使用土地资源。二、新扩建高等学校选址和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并纳入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进行统一管理。三、因办学需要确需异地扩建、新建的,规划布局上
    2023-06-10
    250人看过
  •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意见》的通知
    发文单位: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沈政办发[2008]43号发布日期:2008-7-25执行日期:2008-7-25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七月二十五日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意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保证行政事业单位开展公务活动、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物质基础。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和依法处置国有资产产生的收益,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20号)精神,以及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
    2023-04-24
    208人看过
  •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组织开展耕地占用税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北京市财政局发布文号:各郊区县财政局:现将财政部(93)财农税字第13号《关于组织开展耕地占用税检查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做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遵照执行。我市耕地占用税检查工作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自查阶段,检查时间从5月开始到6月底结束。由各区县财政局组织专门力量自查、自纠,同时填写耕地占用税检查统计报表,并将检查结果写出书面总结材料于6月30日前报市局农财处。第二阶段为互查阶段,时间从7月份开始到7月底结束。在此期间我局将组织相临区县对自查情况进行互查。第三阶段为重点检查阶段,时间从8月初到8月20日结束。由市局组织专门力量对部分区县检查的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并配合财政部工作组做好抽查工作。各区县财政局要十分重视这次检查工作,要组织专门的力量,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努力搞好这项工作,确保检查工作的质量。对检查出的违纪问题,应本着自查、自纠从宽,抽查从严的原则
    2023-06-07
    182人看过
换一批
#房产变更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房地产开发是指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通过有计划地开发和建设,将生地或毛地改造成具有供水、供电、供热、道路等基础设施和一定建筑水平的土地,并以一定的价格出售给购房者的过程。 房地产开发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土地获取、规划设计、施工建设... 更多>

    #房地产开发
    相关咨询
    •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政府关于产假计算的通知
      江西在线咨询 2021-10-18
      国家规定产假98天,符合条件增加60天。法律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不到4个月流产的,怀孕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的产假。《辽宁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25条: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妇,除了享受国家规定的结婚假期外,增加结婚假期的7天符合本条例的生育规定的夫
    • 朔州市山阴县人民政府关于休产假的通知
      山西在线咨询 2022-11-16
      正常产假98天,最高158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日。
    • 市政府机关包含哪些部门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8-22
      1、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是指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管理城市某一方面或某些方面行政事务的职能机构、称为局、委员会、科、办公厅等。 2、市政府办事机构1个:办公室;市政府组成部门27个: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局、科学技术局、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局、监察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建设委员会、交通局、农业委员会、水利局、林业局、商务局、文化局、卫生局
    • 安徽省铜陵市市政府关于延长产假的规定
      河南在线咨询 2022-11-20
      产假最多休158天,包括法定产假98天以及地方规定60天。
    • 负责市区的行政指导工作,政府机关部门的行政工作中什么是行政指导?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7-04
      行政指导是指行政主体基于国家的法律、政策的规定而作出的,旨在引导相对人自愿采取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以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一种非职权行为。行政指导本身不具有相应的法律效果,不为相对人创设权利义务。作为非强制行政行为的一种,行政指导并没有集中统一的规定不存在单独的《行政指导法》,而行政规章和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中的规定则比较零散。晚近有地方试点行政指导制度,都是通过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实施的,如《泉州市工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