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诉讼制度的目的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2-24 21:32:15 331 人看过

债务人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债权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特赋予债权人特定的诉权。按照一般的诉权理论,行使诉权的人必须是争议的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即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

一、债权人代位权有哪些行使条件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必须是依法建立的合法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必须享有第三人债权或者返还请求权等现实权利;

3、债务人必须怠于行使债权人到期的债权;

4、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二、债权人代位权的效力是如何的

债权人代位权的效力如下:

1、代位权行使对债权人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债权人以诉讼方式行使代位权,次债务人应当向谁清偿债务,即债权人能否直接接受代位权诉讼取得的财产;

2、当代位权成立,债权人胜诉后,债务人与债权人、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将全部或部分消除;

3、对于次债务人,无论是债务人自行行使还是债权人代位行使,次债务人的法律地位和利益都没有影响。

三、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条件有哪些

债权人的代位求偿权是指,因为债务人怠于履行到期的债务并且无力清偿债务的时候,债务人的这种行为对债权人造成经济或其他方面的损害,债权人可以向管辖区的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必须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那么代位权制度涉及到第三人或可代位行使的权利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债权、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必要条件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须债务人履行债务迟延。如果债务人没有迟延履行债务,债权人不能擅自行使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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