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方法院能否拍卖船舶
地方法院对船舶是没有拍卖权利的,地方人民法院为执行生效法律文书需要扣押和拍卖船舶的,应当委托船籍港所在地或者船舶所在地的海事法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除海事法院及其上级人民法院外,地方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船舶保全申请应不予受理;地方人民法院为执行生效法律文书需要扣押和拍卖船舶的,应当委托船籍港所在地或者船舶所在地的海事法院执行。
第三十一条海事法院裁定拍卖船舶,应当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体连续公告三日。
二、船舶抵押权登记办理流程
1、申请及受理
(1)网上受理
申请人会在网上提交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过网络、短信、电话等方式被告知获取相关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受理机构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受理机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2)窗口受理
窗口工作人员在接到书面申请材料后,当即对材料进行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的,现场出具《受理通知书》(即办件除外);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受理机构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受理机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审查
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真实性、合法性审查;特殊程序需要申请人配合的环节,申请人应积极配合。
3、决定
决定机构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制证发证
(1)不予许可的事项发给《不予许可决定书》,通知申报单位。
(2)准予许可的,及时通知申报单位,发给许可决定书或和许可证书。
5、中止
若申请单位因违法违规等问题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或者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尚未履行的,应当终止许可,直至案件处理完毕。
6、终止
(1)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资料,行政受理机构尚未作出受理决定的,原申请人可向行政受理机构书面申请终止申报,行政受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回其全部申请资料,并注明原因。
(2)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机关已经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在行政机关作出许可决定之前书面明确撤回的意思表示,由行政机关收回《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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