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目的:确保货物安全保管,避免损失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4 19:34:41 196 人看过

保管合同是双务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双重合同是指双方享有权利和义务的合同,包括销售、租赁、合伙、贷款、运输和财产保险,单一合同是一方只享有权利而不履行义务的合同,另一方只承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典型的赠与、还原贷款和免费保管合同,无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只取得权利而不支付任何代价的合同,大多数有偿合同都是双重合同,如果有息贷款是有偿合同,则是单一合同,无偿合同原则上是单一合同,但单一合同不一定是无偿合同。

保管合同保管人的义务有哪些

1、妥善保管标的物的义务;

2、亲自保管义务;

3、不使用保管物的义务;

4、返还标的物及孳息的义务;

5、第三人主张权利时保管人的义务:

(1)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的以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2)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

6、责任承担:

(1)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如果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或不是故意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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