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王胃部不适被医院按胃炎治疗了一年,而当老王被检查出得的是胃癌时,为时已晚,最终去世。老王的儿子和老伴认为是医院延误了老王的最佳治疗时间才导致他死亡的后果,便将医院告上法院,并提出索赔请求。8月29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医院存在过失,判决医院赔偿老王儿子和老伴近10万元的各项损失。
2004年8月,老王胃部不适,排便不畅,同时患感冒,于是到医院就诊。在至2005年8月31日一年多的时间内,医院均按胃炎给老王治疗,虽然老王的家属要求做胃镜确诊,但医院都未理会。2005年9月9日,老王到另一家医院全面检查,诊断为胃中分化腺癌。经手术探查,属胃癌晚期病灶无法切除,只能进行保守治疗。老王10月份出了院,仅仅一个多月后,老王便病逝了。
老王的家人认为,第一家医院在长达一年多的诊疗过程中,对于老王的胃部不适等症状,从来没有进行针对性检查和治疗,导致老王的病因一直没有得以查明,延误了最佳治疗时间并导致死亡的后果。所以老王的儿子和老伴起诉到法院,要求医院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丧葬费、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
医院在法庭答辩中称,患者老王的死亡根本原因是胃癌系自身疾病所致,非目前的科技水平能控制。医院的诊疗不足不是导致患者死亡原因,诊疗手段以中药治疗为主,而且患者初期的症状并不典型,服药后有好转的假象,医院不足之处在于建议患者进行西医检查治疗不够,但这不是导致死亡原因。医院表示只同意对老王的家人做部分补偿。
此案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鉴定机关对医院在对老王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失及因果关系进行了鉴定。结论为:“医院在老王就诊期间检查及鉴别诊断不到位,使其胃癌没有得到尽早诊治,影响其相对寿命。”
丰台法院审理后认为,老王到医院就诊,双方形成医疗服务关系,医院应为老王提供及时、安全、高效的医疗服务。虽然老王的死亡最终是其自身疾病所致,但根据鉴定书的鉴定意见,医院的医疗过失行为影响老王的相对寿命,故医院应对原告合理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丧葬费、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本院依法酌定。据此,判决赔偿老王的儿子和老伴各项损失共计97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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