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申请人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可提出本行政许可申请:
1、车辆所装载货物必须是不可解体的货物。
2、车辆装载不得超过行驶证的核定载质量。
3、车货总质量和轴载质量不对公路、桥梁的安全造成危害。车货总重量超过55吨的,应经公路技术部门进行桥梁承载能力验算,并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护送。
4、车辆装载后的总高度,高速公路和一二级公路不得超过5米,三、四级公路不得超过4.5米(超限车辆行驶不同公路等级时,按最低等级线路确定装载高度);总宽度不得超过一个行车道宽度,超过的,应有安全保障措施,并视公路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护送。超限运输车辆影响交通安全的,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转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
5、超限运输需进行桥梁加固的,申请人已与公路部门或公路经营企业协商,签订了桥梁加固合同。
6、按规定缴纳了公路损害赔(补)偿费或签定了赔补偿合同。
二、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二批)》(2012年粤府令第172号)(2012年)
全文条款全文条款
广东省公路条例(2009年)
第十九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和公路隧道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
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
第三十五条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8年)
第五十条收费公路设置车辆通行费的收费站,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收费公路设置车辆通行费的收费站,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决定。同一收费公路由不同的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建设或者由不同的公路经营企业经营的,应当按照“统一收费、按比例分成”的原则,统筹规划,合理设置收费站。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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