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可提出申请:1)已取得的《用地规划许可证》在有效期内;2)项目仍未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办理材料
1)通过窗口提交的,提交纸质版原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2)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原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彩色扫描电子文件。申请表中的内容需参照“样板”认真填写,需要详细说明的可另附A4纸制申请书,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1)通过窗口提交的,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需提交本人签名、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交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被委托人本人签名、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2)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原件彩色扫描的电子文件
申请材料已实现信息共享,无需提交原件。申请人只需提交证照编号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申请材料已实现信息共享,无需提交原件。申请人只需提交证照编号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网上申请。申请人访问、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深圳分厅,选择申请办理事项,根据预审要求填报相关信息、提交相关电子材料、预约办理时间和地点等,申请人在确认信息准确无误后,提交申请。
2.网上预审。收到预审申请2个工作日(或规定时限)内完成网上预审,符合预审条件的,通过预审;不符合预审条件的,应当列明理由,不予通过预审;预审结果通过全市统一申办受理平台告知申请人。网上预审通过后,申请人可凭身份证明和相关纸质材料向综合窗口报件。30个自然日内未办理报件的,预审结果作废。网上预审未通过的,申请人可在补正相关材料后再次提交预审或直接到现场报件。
3.受理。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综合窗口报件,综合窗口受理人员预审结果及提交材料实施受理,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回执;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全市统一申办受理平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列明理由,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需补正材料的,应当书面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情况。对于提供网上全流程办理的,网上预审通过后转入网上受理,申请人可无需到综合窗口提交材料,受理信息通过全市统一申办受理平台告知申请人。
3.申请材料交接。综合窗口将报件材料转交市规划国土委。下午5:00前接收的材料当天转交,下午5:00后接收的材料于第二个工作日上午10:00前转交,并办理交接手续。
4.审查。经过经办人初审、分管副科长复审、科领导审核、管理局领导审批(共20个工作日)。
5.材料归档与发文登记。在审批时限前2个工作日将办理结果等送至档案室归档,在审批时限前1个工作日完成发文登记。
6.发文材料交接。市规划国土委在法定或承诺办理时限内将办理结果文书转交给本级大厅综合窗口,并办理交接手续。
7.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综合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综合窗口通过全市统一申办受理平台发送领件通知。申请人通过窗口自取的,综合窗口在核对相关信息后,发放结果文书或证件,并要求申请人通过电子签名签收;通过邮寄方式领取的,综合窗口委托邮政单位寄件送达;通过自助服务终端取件的,综合窗口告知申请人持身份证或取证密码在规定时间内到自助服务终端自行领取。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市(区)行政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综合窗口受理人员依据材料清单、审查要点及样表实施受理,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回执;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全市统一申办受理平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列明理由,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需补正材料的,应当书面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情况。
3.申请材料交接。综合窗口将报件材料转交市规划国土委。下午5:00前接收的材料当天转交,下午5:00后接收的材料于第二个工作日上午10:00前转交,并办理交接手续。
4.审查。经过经办人初审、分管副科长复审、科领导审核、管理局领导审批(共20个工作日)。
5.材料归档与发文登记。在审批时限前2个工作日将办理结果等送至档案室归档,在审批时限前1个工作日完成发文登记。
6.发文材料交接。市规划国土委在法定或承诺办理时限内将办理结果文书转交本级大厅综合窗口,并办理交接手续。
7.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综合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综合窗口通过全市统一申办受理平台发送领件通知。申请人通过窗口自取的,综合窗口在核对相关信息后,发放结果文书或证件,并要求申请人通过电子签名签收;通过邮寄方式领取的,综合窗口委托邮政单位寄件送达;通过自助服务终端取件的,综合窗口告知申请人持身份证或取证密码在规定时间内到自助服务终端自行领取。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深圳市龙华区梅龙大道国鸿大厦A座行政服务大厅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3年)
第三十六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拟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规划条件应当明确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使用性质、允许建设的范围、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要求等内容。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规划条件及附图应当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得改变规划条件。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2001年5月1日实施)(2001年)
第四十五条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两年内不得申请变更规划内容;两年后申请变更的,市规划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对申请进行初审后,按法定程序审批。
获得批准的,市规划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向申请单位重新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收回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办理相应的用地手续;不批准的,由市规划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书面答复申请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年修正)》(2015年)
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3年)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划拨用地的,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使用集体土地的,还应当提交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书面意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在一年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需要延期的,应当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一年内未申请用地的或者经申请未获得用地的或者申请延期未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建筑物一般是指人们进行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房屋或场所,如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农业建筑和园林建筑。构筑物一般是指人们不直接在其内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建筑,如水塔、烟囱、栈桥、堤坝、挡土墙、蓄水池和囤仓等...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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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单位变更申请材料新疆在线咨询 2022-01-24法定条件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说明变更的内容和理由。 申报材料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单位变更申请(由原申报单位及新申报单位提供,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批准内容、变更的内容和理由); 2、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变更文件; 3、变更后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及附图(出让用地)或变更后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图(划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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