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生学校侵权责任原则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01 21:50:43 221 人看过

中学生学校侵权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过错责任原则、以及补充责任原则。

1、学校归责原则之过错推定原则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确立了对象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学生校园伤害事故案件的过错推定原则,加重校方的举证责任,有利于促使校方更好的履行教育、保护和管理职责,切实维护无民事行为能力学生的合法权益和切身利益。

2、学校归责原则之过错责任原则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

当承担责任。明确规定了学校在对象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校园伤害事故中的过错责任原则,并强调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责任的过错要件为“未尽到

教育、管理职责”,即要求受到校园伤害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举证证明学校未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未充分履行其教育、管理、保护的职责。具体来说,需要就学

校疏于教育、疏于管理、疏于保护、疏于控制监督四个方面提出证据,加以证明。

一、校园侵权事故发生时,侵权责任如何承担?

1、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鼓励中小学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前提下,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2、在被保险人的在校活动中或由被保险人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过程中,因校方疏忽或过失引发的下列情况之一而导致注册学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全部或部分直接经济损失赔偿责任,本公司负责赔偿:。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4月07日 09:1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侵权责任相关文章
  • 学校学生死亡班主任责任是什么
    学校学生死亡班主任不一定要承担法律责任的,除非是班主任致学上死亡,如果是学校的责任,班主任也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
    2024-01-17
    289人看过
  • 校园侵权责任中的学校责任需要承担吗?
    一、校园侵权责任中的学校责任需要承担吗?校园侵权责任中的学校责任需要承担的。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侵权责任是任何人都对他人承担这样一种义务,即不因为自己的错误(过错)行为而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即能构成侵权行为,要对受害方承担责任。侵权行为基本上都是违法行为。二、侵权责任的主要内容是什么?1、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造成的侵权行为;2、产品质量责任;3、高度危险作业的侵权责任;4、危害环境的侵权责任;5、施工造成的侵权责任;6、建筑物及其附属物造成的侵权责任;7、饲养动物造成的侵权责任等等。特殊侵权责任实行过错推定或无过错责任。受害人追究加害人的责任,只要证明三个方面:自己有损害;加害人有加害行为;损害与加害行为有因果关系。加害人要免除自己的责任,要根据法律证明符合法定的免责条款或自己没有过错。三、侵权责任的法律特征是什么?侵权责任的法律特
    2024-01-27
    429人看过
  • 校园伤害赔偿案件中学校责任的归责原则及适用是什么
    学校对在校未成年学生应承担监护职责或者认为未成年学生的父母将学生送到学校后,发生了监护权的转移。因监护责任在我国法律中规定是一种无过错责任,学校对校园伤害事故应承担无过错责任,即使学校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也要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我们可以将“校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界定为:未成年学生在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就读期间,因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正确履行教育、管理、保护职责而遭受人身损害,或者因实施侵权行为致他人人身损害所引发的案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教育机构的过错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
    2023-06-13
    291人看过
  • 中学生在学校寝室被同学推到受伤,学校会有什么责任
    中学生在学校寝室被同学推到受伤,如果学校能够证据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的,则学校没有责任;反之学校则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2024-04-26
    415人看过
  • 学校中有大学生收小学生的保护费,学校有责任吗
    针对所谓的“收保护费”这一现象,通常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涉嫌敲诈勒索罪进行处理。如果身为学生的您不幸遇到了被人要求支付保护费的问题,务必及时向学校的教师或者管理人员报告此事,同时也要告知自己的父母。在不得已的情况下甚至可以考虑寻求警方的帮助。而且,在每次放学回家的路途上,建议您尽量与同学们集合并尽可能地避开那些复杂且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地段。若是碰到有不法之徒实施如抢劫这种非法行为,切记不可与他们发生直接的接触乃至搏斗,而是应该在具备适宜条件的时候立即拨打报警电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4-08-14
    250人看过
  • 学生在学校遭受意外伤害时的责任认定原则
    学生在学校受伤的归责原则:1、学生人身伤害纠纷发生后,如果是学校一方的过错,学校应为单独的赔偿义务人;2、由于学校未履行管理和保护义务,损害事实是由伤害学生造成的,伤害学生的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是共同的赔偿义务人;3、学校完全没有过错,损害事实是由加害学生的全部责任造成的,加害学生的监护人应为单独的赔偿义务人;4、如果学校和学生没有过错,学校和与事故有关的学生监护人可以按照公平原则成为共同的补偿义务人;5、教师履行职责的行为应视为学校行为。因教师体罚学生引发的赔偿纠纷,由学校承担民事责任,学校为单独的赔偿义务人;教师只有因教学活动以外的原因实施侵权行为,才能成为赔偿义务人。学生在学校受伤怎么报保险学生在学校受伤报保险应当先联系所承保的保险机构,根据对方的要求提供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法》第二十二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
    2023-07-12
    324人看过
  • 学校应该对学生负什么责任
    学校对学生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对学生进行合理的教育等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六)依法接受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
    2023-04-17
    267人看过
  • 学校交通事故责任归属原则
    一、学校交通事故责任归属原则学校交通事故责任归属原则:1.行为责任原则,如果当事人对某一起交通事故负有责任,则必定因其由行为引起,没有实施行为的当事人不负事故责任;2.因果关系原则;3.路权原则;4.安全原则;5.结果责任原则。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怎样的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2.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3.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内容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
    2023-11-12
    166人看过
  • 侵权责任中学校免责情形有哪些
    经常采用的免责事由主要是职务授权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受害人的同意、自助行为、受害人过错、第三人过错、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等。对于这些免责事由,有的学者将其分为两类,即正当理由和外来原因。将免责事由分为一般免责事由和特别免责事由这样两大类,更容易理解。一般免责事由是指损害确系被告的行为所致,但其行为是正当的、合法的。这种事由与阻却违法行为相同,例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职务授权行为、自助行为等。特别免责事由是指损害并不是被告的行为造成的,而是由一个外在于其行为的原因造成的,如意外事件、不可抗力、受害人过错和第三人过错等。这两种免责事由的主要区别在于,基于一般免责事由而致人损害,被告已经实施行为,但其行为是正当的、合法的,排除了行为人行为的违法性,因而表明行为人是没有过错的。一、侵权行为的全部赔偿原则的情形有哪些即侵权行为人对因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的大小,应以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
    2023-06-23
    358人看过
  • 侵占学校校舍承担什么责任
    承担民事责任。法律禁止任何人非法侵占校舍。如果长期侵占校舍不还,学校可以向有关部门及时反映,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占行为,归还校舍以及赔偿相应的财产损失,法院应依照法律规定,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二条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024-05-05
    293人看过
  • 校园侵权责任承担原则
    1、过错推定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2、过错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3、补充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一、校园侵权赔偿责任的认定1、未成年学生之间在校实施的侵权行为造成人身损害如果学校制定了合理、明确的规章制度、校规校纪,并以适当的方式对学生进行了教育,学校一般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如果学校教职员工明知存在某种危险,而没有采取措施避免结果
    2023-03-27
    80人看过
  • 学生实习中死亡学校推脱责任
    律师:学校应负责学生家人可诉诸法律由于学生自我保护和自我防范能力相对较差,校园安全事故已成为学生意外死亡的“头号杀手”。相对校方的“强势”,单个的学生及家长无疑属于“弱势群体”,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使得事发后的责任认定成为难题,当事人的权益难以得到维护。24岁的闫某2010年夏天在学校的实习基地实习过程中离奇死亡,校方却只支付了1万元的抚恤金并不再过问此事。为此,闫某的家人多次与校方沟通,却均无结果,在咨询了律师之后,他们考虑通过法律途径维护闫某的权益。实习基地突发急症学生离奇死亡闫某于2009年考入某大学水产养殖专业攻读硕士研究生,2010年6月初,闫某被导师派遣到某基地进行实践,后据了解,基地处于交通十分闭塞的农村,实验环境相当恶劣。进入2010年7月后,当地出现了高达40摄氏度的高温闷热天气,加上实验基地条件极差,闫某在闷热潮湿的环境中身体开始不适,最初的症状酷似感冒。闫某发病
    2023-06-08
    114人看过
  • 学生在学校手臂骨折是学校的责任吗
    学生在学校手臂骨折是学校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伤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学校、幼儿园和其他依法负有教育义务的教育机构,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未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关义务,造成未成年人人身伤害或者未成年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第三人侵犯未成年人权利,造成未成年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相关法律知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一)校舍、场地、场地等,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为学生提供的校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二)学校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的,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但未及时采取措施的;(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有
    2023-05-31
    318人看过
  • 学校学生安全责任书
    1.学校、班级、教师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把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安全责任制;校长对全校安全负总责,学校教师应教育学生遵守学校各项制度,学生家长是学生第一责任人。2.学校经常进行安全法纪教育,检查安全工作。家庭教育是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学生法定第一监护人的家长有责任教育子女遵纪守法,用《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小学生守则》来规范子女言行,做到家、校教育合一。3.严禁在校内追逐打闹,不做危险性游戏,不跨越栏杆,不爬围墙,上下楼梯不拥挤,集体活动时一切行动听指挥。如有违反,造成伤害的由学生自己负责。4.学生之间违纪造成伤害的由肇事方负责,并承担一切费用。5.严禁教师体罚学生和变相体罚学生,如因此造成后果的由教师本人负责;但属履行职责,进行正常批评教育,出现意外后果的,由学生方负责。6.学生不准驾驶自行车上学,否则,如发生意外事故,一切责任由学生家长自负。7.学生在上学或
    2023-05-09
    304人看过
换一批
#侵权损害赔偿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对于一般的侵权责任,其构成要件一般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行为人实施了非法行为。 二、存在损害事实,即在客观上造成他人财产损害或者精神损害。 三、非法行为与损害后果... 更多>

    #侵权责任
    相关咨询
    • 学生在学校被打,学校有没有责任,学校是否有权处理学生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8-28
      目前法律上很难追究学校责任的。 1、校园的范围主要包括幼儿园、学校未成年学生等教育机构。无论是公立还是私立的中、小学校或幼儿园,对在校未成年学生均负有教育、保护义务,是发生校园事故的主要场所。高校在校学生一般均已成年,其在校期间受到的伤害,应按一般侵权处理。 2、校园事故是发生在“在校期间”的有关事故。在校组织的与教学有关的其他活动期间,如在校上课、出操、开运动会,或者在校春游、参观等,但上学或放
    • 学校开除学生的原则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2-04
      学校开除学生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三)招生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高中生如果违反了学校管理规定的,可以开除
    • 中学生在学校寝室被同学推到受伤,学校有什么责任
      北京在线咨询 2023-01-14
      中学生在学校寝室被同学推到受伤,如果学校能够证据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的,则学校没有责任;反之学校则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初二学生从学校走失,学校负什么责任?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9-05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例如,未成年人在学生受伤,学校是否需要承担责任1、在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须证明教育机构具有过错,否则教育机构不承担责任。2、该人身损害是因教育机构内部的人员(老师、其他工作人员、在校学生)或者管理瑕疵造成的,教育机构直接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3、该人身损害因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造成的,教育机构以外第三人承担责任,学校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
    • 学校可否承担未成年学生的侵权责任?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4-21
      国家教育部2002年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7条明确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提出“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