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后,妻子提出在房产上加名,董先生同意了,没想到几个月后,妻子就提出离婚。董先生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赠与妻子的一半房产。昌平法院驳回了董先生的诉求。
据了解,董先生和范女士2003年8月登记结婚。在婚前,董先生的父母出资,为董先生在昌平区东小口镇买了一套住房,产权登记在董先生名下。
董先生诉称,结婚后,妻子向自己提出在房产证上加名,自己就在房产证上加了妻子的名字,这样原本属于自己的房屋,便成为了自己和妻子范女士共有的财产。然而,在办理产权登记后不久,妻子就提出离婚,被自己拒绝后,妻子还向法院起诉离婚,并开始和自己分居。
董先生认为,范女士离婚的想法由来已久,为达到分割房屋的目的,才假意对自己好,骗取了自己的信任,诱使自己在房产证上加了她的名字,取得了该房一半的产权,因此他诉请法院撤销自己对范女士的房屋产权一半的赠与。
庭审中,范女士则认为董先生对自己的赠与是合法而自愿的,董先生是因和自己的夫妻感情恶化后,为了其利益的最大化才提起诉讼的,此举的目的是污蔑自己,因此望法庭驳回其诉讼请求。
昌平法院审理认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原告董先生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屋变更为原告及被告各占50%份额,被告表示接受赠与,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双方达成的《赠与合同》已履行完毕。该《赠与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是合法有效的。
目前,原告主张被告欺诈,但因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因此法院不予采信。原告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手续及后果等事宜理应知晓,故其所述存在重大误解一节不符合常理,法院不予采信。
关于《赠与合同》显失公平一节,因原、被告是夫妻关系,诉争房屋虽是以原告名义婚前购买,但有部分银行按揭是在原告与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偿还的,因此诉争房屋变更登记为原告与被告各占50%份额的结果,并不显失公平。昌平法院最终驳回了董先生的诉讼请求。
-
结婚后房产证加上妻子名字,离婚时丈夫是否可以提出撤销赠与
428人看过
-
男方婚后赠予妻子房产离婚时起诉返还被驳回
138人看过
-
妻子产前抑郁持锤砸丈夫头部丈夫起诉离婚被驳回
303人看过
-
丈夫买房后离婚再娶让前妻腾房被判驳回
386人看过
-
新婚丈夫赠娇妻房产一半事毕后悔欲撤销无力回天
149人看过
-
妻子未能生育丈夫起诉离婚被驳回
199人看过
房产证是购房者通过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可依法对所购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证件。 房产证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证,是房屋权属证书,是国家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 房产证由地方人民政府颁发,证书上填写产权人、房... 更多>
-
-
妻子检出身孕 丈夫离婚起诉被驳回浙江在线咨询 2021-01-272010年1月7日,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原告严某某起诉。 经查,原告严某某、被告孙某某系利辛县阚疃镇人,二人于2004年2月16日登记结婚,现已育有一子4岁。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好,后两人因家庭生活琐事生气吵架,2010年1月5日,原告严某某到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孙某某离婚,2010年1月6日,被告孙某某接到传票后来到法院,主审法官在对其问话过程中得知,孙某某五天前在医院妇
-
婚前丈夫在房产证上加我的名字,离婚后妻子可以分割丈夫的房产份额安徽在线咨询 2022-01-07婚前购买的房屋属于你丈夫与其父母三人共有的性质,如果他们之间没有约定产权份额,视为各自享有房产的1/3,在其父母不同意在房产证上加你名字的前提下,你丈夫的书面约定视为将其享有的房产份额赠与你共同享有,意思是你和你丈夫共同享有该房屋的1/3产权。如果今后离婚,你有权主张1/6的房产价值(包括增值部分)。 如果房产证上加上你的名字,那么该房屋则转化为你们四人共同享有,在没有份额的特别约定下,你享有的份
-
婚前财产婚后加名后一方可以撤销吗?夫妻一方在房产证加另一方名字西藏在线咨询 2022-03-25一般来说,夫妻间经过合议,夫或妻将自己的个人房产加上配偶的名字,完成了产权登记,通常视为夫妻间有效的财产约定,也是一种赠与行为。一旦赠与完成,赠与一方想要撤销,除非能够证明受赠方没有履行附随义务,或者能证明自己只是形式上加名,并无赠与意思,否则很难推翻当初的赠与协议。 在此,需要提醒的是,房屋产权证是确定房屋所有权归属的重要凭证,即使房屋原来是一方婚前财产,一旦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即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
房产加名妻子想要撤销赠与怎么办新疆在线咨询 2022-08-30撤销赠与是有严格的条件限制的,一般是不能撤销,满足条件才可以。规定了几种可以撤销赠与的法定情形,即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