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3)一中行初字第164号
委托代理人林建军,北京金之桥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原告北京龙霸润滑油有限公司(简称龙霸公司)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03年1月29日作出的商评字〔2003〕第0263号《关于第1416325号统士TONGSHI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简称〔2003〕第0263号裁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03年3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该裁定的相对方北京帝王高级润滑油有限公司(简称帝王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于2003年6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龙霸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晓刚、刘志军,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王继连、臧宝清,第三人帝王公司的代表人袁章龙、林建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3〕第0263号裁定系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第1416325号统士TONGSHI商标提出的异议复审申请作出的。其在裁定中认定:一、在龙霸公司注册被异议商标之前,帝王公司的统一商标已经被认定为北京市著名商标,其对注册商标统一、M0narch的组合使用的标识亦已经成为相关消费者识别帝王公司商品的显著标志。龙霸公司作为帝王公司的同行业者,曾因其龙霸LONGBA润滑油产品的包装装潢与帝王公司的统一产品的包装装潢近似受到过行政处罚。因此,龙霸公司选择统字作为被异议商标的首字,具有摹仿帝王公司商标的故意。二、被异议商标统士TONGSHI是由汉字及其拼音和装饰框图形组合而成,其中汉字统士起主要识别作用,拼音和装饰框图形起辅助作用。被异议商标与帝王公司的统一商标相比较,首字相同,且字体及排列形式相近,两商标长方形装饰框图形的基本特征及其与汉字的组合方式也基本相同,从而使两商标在排列组合和整体特征上构成近似。鉴于帝王公司的统一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使用在相同商品即润滑油上,容易使消费者将其误认为是统一商标的系列商标之一,从而发生商品来源的混淆。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帝王公司的统一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种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而且,被异议商标统士TONGSHI的汉字和拼音的组合形式与帝王公司实际使用的两注册商标的组合形式统一M0narch在整体结构和外观上也基本相同,被异议商标又没有固定含义,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容易使消费者将其与帝王公司商标相混淆。三、经龙霸公司许可的被异议商标的使用者中石统一公司有关真正的统一人士在经营,中石新世纪统一新产品等宣传,更易使消费者将被异议商标与帝王公司商标相联系,也增加了混淆的可能性。四、龙霸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异议商标通过使用已与帝王公司商标形成明显区别,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因此,被异议商标的使用不能成为被异议商标应予注册的理由。五、商标作为一种识别性的商业标志,其最基本的功能和作用就是区别商品的来源。禁止可能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发生混淆的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以此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是商标法的立法宗旨和具体要求之一。本案被异议商标容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发生混淆,因而不应予以核准注册。综上所述,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帝王公司所提异议复审理由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龙霸公司经商标局初步审定的第1416325号统士TONGSHI商标不予注册。
龙霸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其诉称:一、裁定书认定事实错误。首先,帝王公司的统一商标和M0narch商标是两个单独注册的商标,而龙霸公司的统士TONGSHI商标是中文及其汉语拼音的组合商标。帝王公司只能将统一商标或者M0narch商标单独与统士TONGSHI组合商标进行比对,而裁定书却将帝王公司的两个单独商标叠加在一起与原告的一个组合商标进行了比对。其次,帝王公司的统一商标和M0narch商标以及龙霸公司的统士TONGSHI商标在申请注册时都没有指定文字的字体和颜色。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使用相同字体、相同颜色和相同底色的特定前提下进行了比对,视觉效果自然接近。再次,龙霸公司就统士TONGSHI提出注册申请的时间是1999年4月12日,帝王公司则直到2000年12月14日才将统一和M0narch两个商标组合起来提出注册申请。裁定书将在后申请商标的组合方式对抗龙霸公司在先申请商标的组合方式,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此外,帝王公司的统一商标使用的长方形装饰框,是国内外润滑油生产行业一贯使用的包装桶的外形轮廓,帝王公司不能独占使用该形状。二、裁定书适用法律不当。认定商标是否构成相同或者近似,应严格依照我国商标法规定的标准进行商标比对,而不应适用其他法律。裁定书以所谓龙霸公司的产品包装装潢与帝王公司的产品包装装潢近似、龙霸公司的企业宣传用语容易使消费者误认的理由,认定第1416325号统士TONGSHI商标容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发生混淆,不应予核准注册,是适用法律错误。三、帝王公司企图垄断所有统字系列文字商标的做法,违反了公平合理原则。经过多年经营,龙霸公司在全国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声誉。一旦不分字体、颜色一概禁止龙霸公司
商标,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牌子,在社会生活中随处可见。商标的本质作用是区别商品的来源或服务的提供者。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由文字、...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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