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上下家之间是否成立共同犯罪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4-01-07 11:01:33 376 人看过

一、毒品上下家之间是否成立共同犯罪

毒品犯罪中,部分共同犯罪人未到案,如现有证据能够认定已到案被告人为共同犯罪,或者能够认定为主犯或者从犯的,应当依法认定。没有实施毒品犯罪的共同故意,仅在客观上为相互关联的毒品犯罪上下家,不构成共同犯罪,但为了诉讼便利可并案审理。

毒品共同犯罪的共犯如何认定

1、对于毒品犯罪,只要其他人员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行为的,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认定为贩卖毒品罪的共犯。

2、刑法第26条第3款和第4款对主犯的刑事责任问题作了专门规定。根据这一规定,主犯的刑事责任可分两种情形:一是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二是对其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3、我国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毒品共同犯罪中,毒品数量达到死刑标准,如何适用死刑

毒品共同犯罪案件的死刑适用应当与该案的毒品数量、社会危害及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相适应。涉案毒品数量刚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依法应当适用死刑的,要尽量区分主犯间的罪责大小,一般只对其中罪责最大的一名主犯判处死刑;各共同犯罪人地位作用相当,或者罪责大小难以区分的,可以不判处被告人死刑;二名主犯的罪责均很突出,且均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也要尽可能比较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方面的差异,判处二人死刑要特别慎重。

涉案毒品数量达到巨大以上,二名以上主犯的罪责均很突出,或者罪责稍次的主犯具有法定、重大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判处二人以上死刑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并有利于全案量刑平衡的,可以依法判处。

根据上述规定,二人毒品共同犯罪中,毒品数量刚达到死刑标准,一般只对其中作用较大的主犯判处死刑,如果二人作用大小难以区分的,可以不判处二人死刑。这点很关键,这也是毒品死刑案件保命的利器。当然,如果毒品数量达到巨大标准,可以判处二人死刑。

三、代取毒品是否构成犯罪

如果是帮贩毒人员拿毒品,可以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论处;如果是有偿帮吸毒人员取毒品,可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如果是无偿帮吸毒人员取少量毒品,则不以犯罪论处,毒品数量较大的,可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

对贩卖毒品罪的既遂标准应作如下界定:

第一,以贩卖毒品为目的,实施了购买毒品行为,如果正在进行毒品交易人赃并获或已经买进了毒品,均应认定为贩卖毒品既遂;

第二,对于非以购买方式获得的毒品予以贩卖的,如祖传、他人赠与的毒品,只要将毒品带到买方约定的地点开始交易的,即应以贩卖毒品罪既遂论处;

第三,对于因贩卖毒品被抓获后在其住所查获的毒品,应将所查获的毒品数量认定为贩卖毒品的既遂数量;

第四,误把假毒品当做真毒品予以贩卖的,人赃并获或已将假毒品交易完毕后被抓获的,应以贩卖毒品罪未遂论处,如果明知是假毒品而当作真毒品予以贩卖的,应以诈骗罪论处。

毒品上下家之间是否成立共同犯罪?上文中已经就该问题做出了详细解答。要知道,毒品是有很大危害性的,因此无论是持有毒品、贩卖毒品、还是种植毒品原植物,在我国都是不允许的。轻则治安拘留,重则可以直接判处行为人死刑。若你对此还有不清楚的地方,请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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