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到期的不安抗辩权可否行使?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31 21:30:13 402 人看过

在债务未到期的情况下,不安抗辩权通常不能被行使。行使不安抗辩权需要当事人之间存在互负债务的关系,且其中一方的债务已经到期。此外,该债务还需要满足一定的先后履行顺序。同时,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必须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对方有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资不抵债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

在债务未到期的情况下,不安抗辩权通常不能被行使。行使不安抗辩权需要当事人之间存在互负债务的关系,且其中一方的债务已经到期。此外,该债务还需要满足一定的先后履行顺序。同时,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必须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对方有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资不抵债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

如 何 判 断 债 务 人 是 否 存 在 丧 失 或 可 能 丧 失 履 行 债 务 能 力 的 情 形 ?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债务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视为存在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可能性:(一)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二)不能清偿债务的现值;(三)不能清偿债务的或有债务;(四)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损害债务人债权的行为;(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债务人出现上述任意一种情形,就可能存在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可能性。债权人应当及时采取保全措施或者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债务人也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自身具备履行债务的能力。

在债务未到期的情况下,不安抗辩权通常不能被行使。但若当事人之间存在互负债务的关系且其中一方的债务已到期,则不安抗辩权可以被行使。此时,债务人需要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对方有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资不抵债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债权人才能采取保全措施或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债务人也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自身具备履行债务的能力。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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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03日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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