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审判长黄跃建提醒权利人:卡拉OK侵权证据提取须严谨自2008年5月,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成立以来,该协会代表权利人在全国开展了收取卡拉OK版权使用费的工作。与此同时,为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音集协对拒不支付版权使用费、却依然继续侵权使用协会管理的卡拉OK作品的经营场所进行了大规模的法律诉讼。截至2009年年底,音集协先后在18个省(区、市)就卡拉OK侵权案提起了800多件民事诉讼。面对众多的诉讼,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审判长黄跃建提醒卡拉OK作品权利人,在诉讼此类案件时,应提供强有力的证据才能确保稳操胜券。同时,权利人在取证的操作过程中应小心陷阱。诉讼证据提供三方面证明4月26日,黄跃建出席音集协和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主办的卡拉OK音乐版权法律热点问题研讨会时在谈到卡拉OK版权纠纷案件时说,在诉讼中,作为卡拉OK音乐作品的权利人,应当向人民法庭提供证据,包括有权利人的证明、作品权属的证明和被侵权事实的证明,因为这3个证明是权利人进行诉讼的最主要证据。黄跃建进一步解释说,首先是能提供权利权属的证明,一是作者在作品上的署名。如果权利人在作品上有署名,法院就可以作为权利人权利的主张;二是作者本人提供的书面授权证据;三是作者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的书面协议。其次,是卡拉OK作品权属的证明,比如说权利人签订的一些协议书、票据、信函、光盘等,就是能够证明作品是权利人所属的证据。再次,是被侵权事实的证明,也就是权利人需出示的所属作品被侵权的事实证据和被侵权的事实。比如说,提供侵权者经营的卡拉OK点播器,权利人提取证据时可以封存它,或进行录音、拍照等。还有就是侵权行为主体的证据,即权利人到KTV经营场所之后,要调查侵权者是营业者还是管理人或投资人,这个一定要调查清楚,否则在进行诉讼时如果侵权主体搞不清楚是不会被法院支持的。此外,黄跃建特别提醒权利人,在卡拉OK侵权诉讼中,权利人还需要提交其他证据,即提供被侵害和所造成经济损失的证据;提供侵权行为一方长时间持续侵权的证据;主观恶意程度以及造成的影响;主张自己因经济损失而应获得赔偿方面的证据。作为权利人,通过诉讼,需要得到法律保护。一个是从权利保护,另一个是得到经济赔偿,这两方面的证据都需要权利人来主张。黄跃建还建议,如果侵权方获利情况和权利人实际损失方面没有办法查清或者提供起来比较困难,权利人可以参考合理的使用费用或者许可使用费用等标准,并结合法律规定进行酌定的数额要求赔偿。法院审查三方面证据内容人民法院在审理卡拉OK著作权侵权案件时,对诉讼证据的审查会涉及哪些内容,坚持何种基本原则呢?黄跃建介绍,法院在审理著作权纠纷案时一般会审查证据的三方面内容。第一,是对原告主体证据的审查,也就是权利人的主体审查。作为权利人到法院进行诉讼,他的身份就是原告。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首先审查作为权利人的原告是不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上述权利如果不能得到证明,那诉讼主张将不会得到法院支持,这也是作为诉讼主体当中的主体是否适格的问题。其实在诉讼当中经常会发现原告因为授权不明而被法院驳回的情况。所以,法院主体审查是很关键的环节。作为权利人,在诉讼中应该对自己的主体资格提供证据进行主张;第二,主要是审查作为原告一方提供的被诉侵权产品证据,也会审查原告是通过什么形式来固定侵权物品的,而且审查侵权实施的证据固定是否是通过合法证据来源;第三,是对权利人主张的赔偿经济损失的计算标准和法律依据方面的审查,主要审查内容包括是否计算得准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就相关证据审查的基本原则,黄跃建分析说,对上述涉及侵权事实、赔偿损失依据的审查,都应当围绕《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审查的基本原则进行。这个基本原则就是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诉讼证据是否具有诉讼证据的3个特性:当事人提供的诉讼证据是否客观;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是否与案件事实有关联性,在诉讼中经常出现当事人提供一大堆证据,最后被法庭采用的很少,这说明其提供的证据跟案件没有关联性;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是否合法,因为现在取证比较难,有的证据取得的渠道不是合法的,所以,在法庭上有可能不会被认证。三类特殊证据如何认证针对特殊证据的认证问题,黄跃建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他说,在审理卡拉OK侵权案件时还发现三类特殊证据:陷阱证据、电子证据、公证取证证据。如何认定陷阱证据?现在大家认为打卡拉OK侵权官司比较难,实际上就是取证难,因为谁取得了有力的证据谁就会得到法庭的支持。因此,原告在取证当中就采用了一些特殊手段或者方法,即以陷阱的方式取得。比如权利人去KTV取证,可能以唱歌者的身份去取证,这些身份取得的证据是不是能够被法庭认定呢?黄跃建认为,应该根据《民事诉讼法》中证据规定的要求来认定,即应当是符合证据的3个基本原则,证据如果是客观的,跟案件事实有关联,而且是合法的,就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的第68条的规定来进行审查。如果取得的证据不是以侵害他人合法利益或者违反法律规定取得的,一般可以认定此种证据的基本效力。未经过当事人同意的录音,没有违反法律强制规定,也可以作为证据参考使用,但是对上述两类证据的使用一般不作为单独的证据使用。如何认定电子证据客观性和合法性的问题。对于电子证据的审查认定,黄跃建认为应依照《电子签名法》规定,对电子证据形成的过程、传递环节等各个方面进行审查,即主要对其合法性、客观性、是否完整方面进行审查。对于有争议的,可以通过诉讼证据规定的自认方式和鉴定方式来解决。如果通过鉴定,当事人提供的电子证据是原始的,没有经过修改的,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般可以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认定,不否认它的效力。公证取证的认证。在卡拉OK诉讼案件中,发现权利人公证取证在目前是比较多的现象,但在公证取证方面却存在一些问题,即权利人在实际取证和取证操作过程中,时常因为对一些原则或方法的理解不当,出现了公证取证有瑕疵的问题,如涉及公证行为的管辖权问题,公证申请人的身份与诉讼权益人不一致等问题,还有涉及公证物品的封存问题,往往在诉讼中成为被诉侵权人抗辩的理由,这也是法院在证据审查方面的难点。在审判实践中,我们一般把握在一般情况下,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通过公证证据取得的公证书,对它阐明的内容可以作为一般的证据来使用,也就是作为通过公证取证虽然管辖方面出现问题,或者在权利人跟取证人身份不一样的情况下,这种证据可以作为一般证据来使用。(黄跃建)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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