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范围对象
建筑企业工伤农民工。
二、所需材料
1.《工伤认定决定书(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联)、《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联)或死亡医学证明书;
2.涉及第三人责任的,提供相应民事伤害赔偿法律文书(原件和复印件);
3.自费医疗费原始发票(非医保发票)、门诊病历、出院记录及相关的住院费用明细清单(上述材料需原件和复印件);
4.不作劳动能力鉴定的,需工伤职工出具自愿不作劳动能力鉴定的书面申明并经单位盖章确认;
5.工伤职工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1.建筑企业填报《苏州市区参保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审核表(盖单位公章)和《苏州市区参保工伤职工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请表(盖单位公章)并携上述材料,到工伤保险窗口办理手续。
2.工伤保险窗口审核确认后打印《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支付凭证给建筑企业。
3.建筑企业将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发放给工伤农民工或工亡农民工供养亲属。
四、受理地点
结算待遇时参保单位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姑苏区参保单位至市本级经办机构办理)
五、受理时限
每月13日至月底法定工作日。
六、办结时限
材料齐全符合条件,当天可予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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