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作品拍照是否侵犯著作权?
对作品拍照不一定侵犯著作权,如果拍照行为满足了以下要件,那么著作权就被侵犯了:
1、所侵害的标的应当在《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内
《著权权法》所保护的标的,随着科技的发展,逐渐的扩张,几乎涉及到一切智力劳动的创作成果。
2、被害人须有著作权、须为《著权权法》所明文保护的排他性权利
原告提起著作权侵权之诉,首先应当证明其享有著作权。在我国,不采着作权取得须先经行政机关审查登记的制度,而采“创作”主义,作品一经创作完成,作者就取得著作权。但在诉讼中,原告仍须证明其著作权的存在。著作权的存在,除上述应属于成文法所保障的客体和权利范围以外,原告还须证明:
(1)作品具有原创性。著作权的取得要件与专利权不同,后者须具有新颖性、创造性与实用性。而著作权只要具有原创性就够了,即只要是经过个人心血努力、单独创作而非盗用、抄袭他人着作而成即可。
(2)具有我国国民的身份或属于我国《著权权法》所保护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3、受害人须证明对方有侵权行为,亦即侵害著作权人受法律保护的几种特别权利
复制、展览、表演、发行等都是客观的行为,较易判断侵害是否发生。但是对于“抄袭”,即因“观念”等不受保护,须先分出“观念”以外的“表现形式”为保护的标的。而抄袭又不能局限于一字不易的雷同,其判断难免有主观的价值判断,而缺乏客观标准。
4、被告不得以“合理使用”原则为抗辩
《著权权法》既然以公益的保护为重,在一定程度内,即使是未经许可而使用作品,被告尚可以“合理使用”为理由以为免责抗辩。各国法律也都明定哪些行为为合理使用。此外,对于“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明示如下:
(1)使用的目的和性质,即依其为商业性使用或非营利的教育性目的而区别;
(2)受《著权权法》保护的作品的性质;
(3)使用的数量及实质在整个受保护作品上所占的比例;
(4)使用对有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经济市场的价值的影响。
二、著作权被侵权者应该怎么维权?
此类侵权行为发生后,权利人通常会采取“三步走”策略进行维权。
1、第一步是“固定证据”
录音录像制品侵权一般应通过公证部门对相应的侵权行为进行公证,以确保对侵权行为取证的完整性(不能遗漏证明对方实际提供和播放功能的行为)。
2、第二步,指的是“发函告知”
通过向侵权人发律师函等形式,告知其相应的侵权行为,责令其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3、第三步,提起诉讼
在第二步过程中并未顺利解决问题或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时,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认定侵权人确实存在侵权行为后,一般均会对赔偿损失和合理开支的部分予以支持。此处的合理开支,通常包含第一步和第二步中为维权所支出的公证费、律师费等。
三、著作权侵权中无过错者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1、著作权侵权中无过错者一般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无过错的侵权人虽然无须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但若因侵权行为获得利益的,由于该利益与其而言并无持有的正当性,应将该利益返还给权利人。
2、有过错的著作权侵权行为人要承担的责任种类主要包含以下几种
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当特定的侵权行为较为严重,损害到公共利益时,在我国还将可能承担一定的行政责任。
3、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
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4、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复制品发行减少量或者侵权复制品销售量与权利人发行该复制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
发行减少量难以确定的,按照侵权复制品市场销售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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