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在施工现场都会有相关的警示标志,特别是一些高危作业的场所,例如道路施工如果没有施工警示标志的话,很容易导致交通事故的出现,那此时如果施工方未设置警示标志是需要担责的。
生活中因为施工方未设置警示标志而出现交通事故的情况并不少见,下面通过一个案例为你讲述相关的责任承担。
2012年9月29日04时20分许,夏某驾驶三轮摩托车(搭载黄某、李某等二人)在丰城市丰乐线由北向南行驶,行至丰城市阁里杨路段时,撞上某施工单位在进行道路施工时堆放在道路上的砖堆后三轮摩托车侧翻,造成三轮摩托车上黄某死亡,李某和驾驶人夏某受伤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该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一)驾驶人夏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在没有信号灯的基础上,应当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二)某施工单位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道路养护施工单位在道路上进行养护、维修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之规定,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李某在丰城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7天,用去医疗费用32621.28元,出院医嘱建议:回去继续治疗,全休2个月。同年10月30日,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报告书确认:李某因交通事故构成重伤甲级;自受伤之日起,休息期为120日,营养期为60日,护理期为30日;建议给予一次性康复治疗费3500元。
之后原告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某施工单位承担5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其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共计币40836元,另外50%的赔偿责任自行协商解决。
判决结果:
公安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认定施工单位未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的防护措施的意见符合客观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法院可据此判决施工单位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其未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的防护措施的意见符合客观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其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应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重要证据,法院依据其对上述交通事故划分的同等责任,再结合本案案情及某施工单位的过错程度来判决某施工单位承担50%的赔偿责任是合理合法的。
如果当事人也遇到类似的事件,首先应该明确交通事故责任,然后再做相关的索赔,如何伤亡严重的,最好可以找个施工未设警示标志专业的律师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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