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办法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0 17:19:21 111 人看过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档案管理,促使工程档案达到完整、准确、系统、符合归档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验收范围

所有在本市新建、改建、扩建和大型维修的建设工程项目,均应按《重庆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

二、验收准备

进行档案专项验收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提供两套完整的、装订整理成册的工程档案进行专项评分验收。

三、验收组织

(一)凡属市城建档案馆接收的工程档案专项验收,由市城建档案馆会同建设(监理)单位组成验收小组,验收评定由市城建档案馆负责主持,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施工单位参加。

(二)各区县(市)城建档案馆(室)接收的工程档案专项验收,由区县(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会同建设(监理)单位组成验收小组,验收评定由区县(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主持,建设负责组织,施工单位参加。

四、验收程序

(一)单位工程档案专项验收

施工单位已按合同内容完成单位工程的技术文件材料(含竣工图)收集、编制,并按有关文件规定收集、整理、装订成册,在工程交工验收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并发出单位工程档案专项验收通知,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即会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进行单位工程档案专项验收。

(二)建设项目工程档案专项验收

建设项目已按有关规定要求全部完成,工程档案按规定收集、整理、装订成册,在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发出建设项目工程档案专项验收通知,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即会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进行项目工程档案专项验收。

(三)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后,工程档案一套留建设单位保存,另一套由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六个月内报城建档案管理部门。

五、评分标准

建设工程项目档案评定采用100分制评定。

(一)工程档案的完整性35分。对缺项和具体内容不完善的适当扣分。

(二)工程档案的准确性35分。档案技术文件材料全部内容要求反映施工的实施,真实可靠,且按有关技术规定制作,尤其是文件材料中各种隐蔽记录和竣工图的编制,作到图(说)物相符。

(三)工程档案的系统性10分。单位建筑安装工程竣工档案其文件材料要按归档内容及“一览表”(详见附件)上的前后顺序排列,图纸按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等专业顺序排列组卷。其它工程按有关规定顺序排列组卷。每卷厚度控制在3公分以内。案卷编目要完善,如填写卷内目录、编张页号、填备考表、书写案卷标题和封面,并装订成册。凡进馆(室)的档案一律要使用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监制的规格统一的装具,并按规定装订成册。

(四)符合归档要求20分。

1、制成材料。应用优质纸张;建筑安装、市政工程,必须使用统一印制的表格。

2、书写材料。档案书写应用墨汁、炭素墨水、蓝黑墨水、档案复写纸(黑色)等不易褪色的材料。禁止用红墨水、蓝色复写纸、圆珠笔和铅笔书写档案。

3、书写要求。字迹工整、清晰,不能自造简化字;需绘制的图纸、表格一定要规范,达到制图要求。

4、原件归档。原件是指盖有鲜章的原始签证的文件材料。归档时纸张尺寸不统一的,要用A4的白纸裱糊。

5、其它要求。

六、等级标准

(一)建设工程项目档案专项验收,90分及以上为优良,80分及以上为合格,80分以下为不合格。不合格者,必须整改、完善,达到合格,否则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工程竣工综合验收。

(二)单位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应扣除工程档案验收评定表中1、2、5项后采用86分制进行评定,86分为满分,80分及以上为优良,70分及以上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不合格者,必须整改、完善,达到合格,否则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七、评定权限

(一)经市城建档案馆主持的专项验收项目,其工程档案等级由市城建档案馆负责评定,并核发《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书》;经区县(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主持的专项验收项目,其工程档案等级由区县(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负责评定,并核发《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书》。

凡工程档案达到优良等级标准,经市城建档案馆审查,核发《建设工程档案优良证书》。

(二)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应参加工程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其核发的《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书》作为竣工综合验收的重要内容之一。

八、本办法由市城建档案馆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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