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地处特提斯—喜马拉雅和环太平洋两大巨型成矿带的结合部位,22条次级成矿带涵盖全省,矿产资源种类齐全、分布广、储量大。云南省根据自身特点,为实现矿产资源大省向矿业经济强省迈进,全力开展了一系列的矿政改革,全省正全面推行规划控制、计划投放、市场配置、责权统一、合同管理、安全生产的矿政管理新机制,努力营造规范有序、合作共赢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新环境。为优化资源配置功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云南对矿业权的设置进行了科学的配置,在全国的矿政管理工作中,起到了积极的带头示范作用。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根据省委、省政府的安排部署和中央巡视组的要求,大力实施矿政改革,及时开展了《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云南省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和使用办法》、《云南省矿业权交易办法》的修订工作。2008年11月28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以云政发〔2008〕241号文件发布,于2008年12月10日正式施行三个办法。云政发〔2008〕241号文件《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对加强矿业权设置的规划控制、提高矿业权申请的准入条件、勘查区块面积核减、违法违规矿业权退出机制和加强对矿业权的监管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为全面贯彻落实云政发〔2008〕241号文件确定的各项改革措施,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及时研究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的通知》(云国土资[2008]39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云国土资[2008]399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出让转让交易活动的通知》(云国土资[2008]400号)等文件,进一步规范了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申请、延续、变更、转让、注销、抵押备案等方面的程序和要求,细化了探矿权采矿权出让转让交易管理规则,建立健全了云南省矿业权管理制度。云政发〔2008〕241号文件实施以来,全省正全面推行规划控制、计划投放、市场配置、责权统一、合同管理、安全生产的矿政管理新机制,且成效凸显。
全面建立计划投放机制
由于过去对探矿权设置的规划控制不力,门槛太低,致使大量不具备勘查能力的单位或个人取得探矿权,圈而不探、小勘小探,不利于系统勘查评价。在采矿方面,采矿权的结构和布局不够合理,小型矿山占矿山总量的99%,不利于实现规模化、集约化、安全化生产。云南厅按照产权明晰、规则完善、调控有力、运行规范的要求,培育和规范探矿权、采矿权市场,加强对市场运行的监管,全面启动计划投放机制,全力推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建立了资源资产化管理机制。
科学规划、合理设置、强化监管,是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的有力手段。矿产资源的不可再生性决定了必须科学规划、合理利用,而不是有矿就开。在全球矿业经济一体化的大趋势下,云南作为矿业大省,必须实行有计划的矿业权投放和调控机制,合理设置矿业权。同时,严格强化监管,综合运用经济、行政、法律和纪律手段,多管齐下,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中存在的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格查处,努力营造依法、规范、有偿、有序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
按照矿业权设置的相关要求,全省现已完成各州、市上报的719个探矿权、采矿权2009年度出让计划项目审查工作,已确定269个计划项目,并经省政府审批,下达各州、市。云南全面实施的计划投放机制,将从源头上有效解决矿业权设置小、散、乱等问题。在今后的矿政管理中,云南将按批准的矿业权出让计划对矿业权设置的数量、布局、结构进行有效调控,有力推进市场配置,切实加强矿业权市场建设。
严格退出机制全省核减勘查区块面积1万余平方公里
长期以来,由于探矿权使用费和最低勘查投入标准过低,造成部分探矿权人仅以很小的投入就能长期圈占地盘,不利于矿业经济的健康发展,云南省结合实际,决定提高原最低勘查投入标准,增加了探矿权拥有成本,从根本上遏制圈而不探、炒作矿权等问题,健全了探矿权采矿权退出机制。
云南厅把事前预防、事中监管、事后查处有机结合起来,加强对矿业权从设立到灭失的全过程管理,严防各类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反弹。对探矿权的设置采取严格准入制度。明确了投资人要有足够的资金,作业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有明确的勘查目的、具体的工作方案和进度安排,才可申请探矿权。
2009年以来,云南厅严格实施矿业权退出制度,加强了对矿业权的管理。2009年3月25日,云南厅通过云南日报等媒体公告注销了455个不符合保留条件的探矿权,共减少勘查区块面积7524.16平方公里;依矿权人申请依法注销采矿权21个、注销探矿权20个,注销勘查面积687.7平方公里。通过采取注销、重叠抠除和面积核减等措施,全省共减少探矿权勘查区块面积10142.1平方公里。全省勘查区块面积缩减了9.3%,探矿权总数下降了11.88%。解决了涉及102个矿业权的交叉重叠问题,抠除探矿权重叠面积118.84平方公里。同时,对文山腰店、云南南磷集团与金江等4个长期存在矿业权纠纷或资源纠纷的问题,进行了调处和有效解决,促进了云南省矿业秩序的好转。
云南省全面实施的探矿权退出机制,从根本上遏制了圈而不探、炒作矿权等问题。同时,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全面执行探矿权面积缩减机制,建立了矿业权人信用制度。矿业权人凡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记录在案并上网公布,建立和完善了矿业权退出机制。
规范矿业权管理促进地质找矿
近几年,随着矿业热潮的涌起,探矿权热得烫手,探矿权市场也变得异常复杂。为此,云南作为矿业大省,已加大了对矿业权市场的监管力度,收紧了探矿权出让的口袋,提高了探矿权市场的准入门槛。云南正全力实施科学配置探矿权的新机制,促进找矿取得重大突破,加快了云南矿业大省向矿业经济强省发展的步伐。
云南省人民政府云政发〔2008〕241号文件实施以来,全省严格执行探矿权提高勘查程度的相关规定,共有440个项目提高了勘查程度,年度勘察投入由原来的平均2.06万元/km2,提高到5.32万元/km2,有力地推进了矿产资源勘查工作。
按照国土资源部与云南省政府签署的部省合作协议的要求,云南厅制定了云南省找矿行动计划,全省部署了公益性地质调查及战略性矿产勘查共10个重点勘查区,对于整装勘查区,将按照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实施的原则设置探矿权。对于原有的探矿权,将按照整装勘查的要求,纳入统一的技术要求和投入标准进行管理,有效促进云南地质找矿行动取得更大突破。云南通过采取一系列强有力的措施,有力打击了圈而不探,炒作矿权等行为,地质勘查程度和投资水平得到大幅提升,矿业开发秩序进一步好转,为找好矿、找大矿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全面推行矿业权行政管理合同制度
云南厅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出发,加强了矿产资源管理技术支撑能力建设,强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日常管理,全面实施矿业权行政管理合同制度,维护了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增强了服务意识,积极为矿业权人勘查开发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坚决纠正以停代管、以罚代管等行为,为矿业权人提供规范有序的发展环境,保障矿业权人依法进行正常的勘查开采活动。
为把事前预防、事中监管、事后查处有机结合起来,加强对矿业权从设立到灭失的全过程监督管理,严防各类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发生,云南省正积极探索建立三级联动、以县为主的监管工作机制,把监管责任落到实处。云南厅经过多轮修改和省内法学专家的研讨、审查,2009年3月31日,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印发了《云南省探矿权行政管理合同范本》、《云南省采矿权行政管理合同范本》和《矿产资源勘查承诺书》、《矿产资源开采承诺书》范本下发全省施行,建立了对全省探矿权、采矿权开展合同管理的新机制。合同中明确了矿业权人和县级矿政管理部门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以及违约责任和处罚措施等,为矿业权的市场管理建立了新的监督和制约机制,体现了云南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责、权、利的协调统一。同时,将合同约定事项纳入年度检审工作进行严格检查。
目前,全省各地已积极开展了矿业权行政管理合同签订工作。2009年年底,全省国土系统将按照矿业权行政管理合同约定事项履行年度检查工作。
全省推行矿产资源有偿使用价格机制
云南厅矿政管理改革,按照坚持六条原则、实现四个有利于的要求,调整矿产资源开发思路。即:一是坚持规划控制和计划投放,实现可持续发展;二是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实现环保发展;三是坚持开源与节流并举,实现节约集约发展;四是坚持以人为本、关注当地群众利益,实现和谐发展;五是坚持依法治矿,实现规范有序发展;六是坚持安全生产,实现安全健康发展。确保实现有利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有利于矿山群众生活水平提高、有利于保护环境、有利于把优势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的目标,按照规划控制、计划投放、市场配置、责权统一、合同管理、安全生产的要求,全面规范云南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为适应矿业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云南省实行了以招标、拍卖、挂牌为主的矿业权出让制度。目前,全省已完成矿产勘查空白区探矿权出让基准价评估工作,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全面贯彻落实,进一步规范了国有矿业权转让行为。
按照国土资源部的相关要求,云南省严格执行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已配套建立了矿业权出让、转让、价值评估等交易制度和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的价格机制,严格执行矿业权价款的缴纳规定,确保国有资产收益的依法收缴,充分体现矿产资源所有者(国家)的合法权益。云南省全面落实矿业权的有偿取得制度,较好地解决了国家出资探明的矿产资源的开发、收益和处置问题。
云南加大了执法监察力度,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秩序,加强安全生产监督,依法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益和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
为充分保障矿产资源开发地群众利益,结合云政发〔2008〕241号文件的贯彻和落实,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全省正在施行将矿产资源开发与改善当地经济条件相结合,妥善安排矿产资源开发地群众的生产生活。积极调研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资源开发项目区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地上附着物等作价入股参与矿产资源开发利益分配的路子,确保当地群众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长期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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