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实施的强制措施种类和时间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1-19 02:31:16 440 人看过

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和拘留是司法机关强制措施的四种形式,分别为针对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拘传持续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取保候审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监视居住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逮捕是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对犯罪嫌疑人限制人身自由,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对于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理。

拘传是一种司法机关强制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讯问的强制措施。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2、取保候审。是司法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使其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或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取保候审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监视居住。是司法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离开其住处或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措施。监视居住的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

4、拘留。是指公安、检察机关对于现行犯或重大犯罪嫌疑分子,在遇有法定紧急情况时,临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5、逮捕。是司法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剥夺其人身自由,收押于看守所强行进行审查的一种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对《刑诉法》第126条所规定之案件,在上述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因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理。

公安强制措施种类及时间

公安强制措施种类及时间的相关法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有所规定。根据该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的人,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而根据该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进行讯问。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日。

综上所述,公安强制措施种类及时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得到了明确的规定。对于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的人,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而对于被拘留的人,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进行讯问,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四日。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

以上是对公安强制措施种类及时间的相关法律规定的总结。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需要拘传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经过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拘传到其所在市、县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进行讯问。需要拘传的,应当填写呈请拘传报告书,并附有关材料,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八十一条公安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以及提请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

第一百二十四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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