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沈民(2)房终字第79号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4]沈民(2)房终字第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南证大厦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北顺城路137号。
法定代表人:林勇,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乔卫东,男,195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员。住址:大连市中山区明泽街76号。
委托代理人:董恩忠,系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作丽,女,1963年9月9日出生,汉族,系沈阳空军后勤部装厂工人。住址:沈阳市大东区北顺城路135栋4-5-2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兴科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小东路230号。
法定代表人:林国越,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铁峰,男,195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住址:沈阳市和平区九经街18号。
上诉人沈阳南证大厦有限公司因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大东区人民法院(2000)大民初字第3858号民事判决,于2003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上诉。大东区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25日将此案报送本院,本院于同日受理后,由审判员张青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王银华主审,与代理审判员陈兴田共同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3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沈阳南证大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董恩忠,被上诉人刘作丽,被上诉人辽宁兴科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铁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上诉人刘作丽1995年被回迁安置于沈阳市大东区北顺城路135栋4-5-2号房屋居住,该房为东厢房东向窗口采光。1995年2月,被上诉人兴科公司以与沈阳黎明房屋开发公司联合开发的方式,取得现位于沈阳市大东区北顺城路137号楼的承建权,在三层框架基础上,继续施工建设。1996年,此楼主体建成,楼高十二层。1998年12月11日,兴科公司与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签订《资产置换协议》,约定兴科公司将北顺城路137号楼移交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在办理产权证的同时,将该楼更名为南证大厦,并注册沈阳南证大厦有限公司。2001年5月31日,上诉人沈阳南证大厦有限公司取得137号楼的房屋所有权证。原审法院依据刘作丽的申请,委托本院诉讼证据鉴定中心,对137号楼是否遮光及遮光程度进行了鉴定,结论为:刘作丽住宅窗口在遮挡物遮挡下,大寒日满窗日照时间累计为98分钟,不满足国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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