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沈民(2)房终字第79号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4]沈民(2)房终字第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南证大厦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北顺城路137号。
法定代表人:林勇,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乔卫东,男,195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员。住址:大连市中山区明泽街76号。
委托代理人:董恩忠,系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作丽,女,1963年9月9日出生,汉族,系沈阳空军后勤部装厂工人。住址:沈阳市大东区北顺城路135栋4-5-2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兴科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小东路230号。
法定代表人:林国越,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铁峰,男,195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住址:沈阳市和平区九经街18号。
上诉人沈阳南证大厦有限公司因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大东区人民法院(2000)大民初字第3858号民事判决,于2003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上诉。大东区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25日将此案报送本院,本院于同日受理后,由审判员张青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王银华主审,与代理审判员陈兴田共同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3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沈阳南证大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董恩忠,被上诉人刘作丽,被上诉人辽宁兴科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铁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上诉人刘作丽1995年被回迁安置于沈阳市大东区北顺城路135栋4-5-2号房屋居住,该房为东厢房东向窗口采光。1995年2月,被上诉人兴科公司以与沈阳黎明房屋开发公司联合开发的方式,取得现位于沈阳市大东区北顺城路137号楼的承建权,在三层框架基础上,继续施工建设。1996年,此楼主体建成,楼高十二层。1998年12月11日,兴科公司与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签订《资产置换协议》,约定兴科公司将北顺城路137号楼移交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在办理产权证的同时,将该楼更名为南证大厦,并注册沈阳南证大厦有限公司。2001年5月31日,上诉人沈阳南证大厦有限公司取得137号楼的房屋所有权证。原审法院依据刘作丽的申请,委托本院诉讼证据鉴定中心,对137号楼是否遮光及遮光程度进行了鉴定,结论为:刘作丽住宅窗口在遮挡物遮挡下,大寒日满窗日照时间累计为98分钟,不满足国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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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关系是指土地、土地上的自然物或建筑物的相邻所有人在使用或经营这些相邻的不动产时,相互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在相邻关系中,一方在使用或经营自己的不动产时负有不得妨碍对方合理行使权利的义务,同时也有权要求对方不妨碍和侵犯自己权利的合理行使。 ...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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