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命权和健康权的区别在于
1.生命权是以维护人的生命活动延续为基本内容,防止人为侵害将生命权人的生命终止。而健康权则是以维护人体的正常生命活动,维护人体机能的完善状态为根本内容,而不以人的生命和生命价值为客体。
2.侵害生命权的必然后果是受害人的生命终止,人的生命活动不再延续,生命安全利益遭到根本损害。而违法侵犯健康权则完全不同。健康权遭到侵害,人体生理机能的完善性遭到破坏,但经过治疗,可以完全恢复健康或部分恢复健康,即使不能恢复健康,但生命终究没有丧失的危险。这是生命权与健康权最明显的区别,即权利遭受侵害后的法律后果不同。
3.权利遭受侵害后的损害赔偿亦有所不同。这方面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是否对劳动能力进行补偿上。生命权遭受侵害后,权利人丧失生命,自然也就不存在劳动能力的补偿问题。而健康权作为受害人生存所必需的物质手段不复存在,那受害人今后的生活必然存在极大困难,加害人必须对受害人的劳动能力受损或丧失所带来的经济损失负责,应当承担受害人今后必需的生活费用。对于造成受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受害人残疾用具费用。
二、生命权健康权属于人格权吗
生命权和健康权是属于人格权的,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一条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三、侵害生命健康权怎么赔偿
侵害生命健康权这样赔偿:
1.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2.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十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3.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n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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