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抢劫到任何财物,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被告人陈某伙同周某经事先商量,决定到金华实施抢劫,并在当地购买了弹簧刀一把。次日,两被告人在火车站附近看到被害人冯某,遂上前将其拦住,由周某拉住其手,摁住其头,陈某用事先准备的弹簧刀顶住其腹部,欲抢走冯某的背包。因被害人冯某呼救和群众项某等3人路过此地,被告人陈某及周某立即仓皇逃离现场,未劫得财物。两被告人在逃离现场途中被巡警抓获归案。陈某和周某没有抢劫到任何财物,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被告人周某、陈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两被告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本案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陈某和周某具有非法占有被害人冯某财物的故意,并且采取了暴力行为,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已经构成了抢劫罪。陈某和周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本案中,陈某与周某已经开始实施犯罪,采取了拦住、拉手、摁头、用准备的弹簧刀顶住被害人腹部,这些都是已经在实施暴力行为,其目的是抢走被害人的提包,但是,提包没有被抢走,原因是被害人冯某呼救和群众项某等3人路过此地,导致陈某和周某的犯罪行为没有得逞,只是没有抢到手,不是陈某和周某的本意,而是迫于周围的形式,致使二人没有抢到财物。二人的行为,符合犯罪未遂的法律规定。
相关法律知识:
刑法第23条第一款规定: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根据这一规定,犯罪未遂具有如下3个特征:
1、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
2、犯罪未得逞;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谓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违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
对未遂犯的量刑:
刑法第23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对于抢劫罪规定的量刑,起点刑就是3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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