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精神进一步推进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覆盖工作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7 08:24:20 75 人看过

发文单位:衢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04-6-30

执行日期:2004-7-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和《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养老保险全覆盖工作的通知》(浙劳社老[2004]10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覆盖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责任

(一)推进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覆盖工作是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大事。各级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以及各企事业单位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把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统一起来,确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覆盖和基金征缴工作有新的进展。要通过3年时间的努力,基本实现全市范围内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覆盖,实现基金收支平衡,逐步提高基金的支付能力。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做实职工个人账户。

(二)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全覆盖工作的领导。建立由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责任体系。各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监督管理。要把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覆盖和基金征缴工作作为各级政府及各职能部门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以强化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监督和考核。

(三)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督促企业依法履行缴费义务。对应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而未参加或未按规定按时足额缴费的单位和个人,责令其限期改正,改正不到位的,停止享受技改贴息及其他优惠政策,并在各类评比考核工作中实行一票否决。

(四)进一步加强舆论宣传。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进行社会保险知识的宣传,不断增强全社会的社会保险意识,促使广大企事业单位和职工自觉规范参保行为,关心和支持社会保险事业的建设和发展。要通过舆论宣传,依法维护企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为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创造良好条件。

二、依法推进职工养老保险全覆盖工作,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办法

(一)要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和《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规定,依法将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以及城镇个体劳动者(包括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城镇自由职业者),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要重点做好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城镇自由职业者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和基金征缴工作,逐步实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全覆盖。

(二)要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办法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3]59号)等文件规定,进一步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双低实施办法),切实解决低收入人群和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问题。尚未出台双低实施办法的县(市)要抓紧研究制定,已经出台双低实施办法的县(市)要逐步完善。市区的具体双低实施办法由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根据浙政办发[2003]59号等文件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

三、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办法

(一)实行按用人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和规定的缴费比例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按其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核定缴费基数并按规定的缴费比例缴费;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按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城镇自由职业者按本人申报的缴费基数和规定的比例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具体办法由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制定并组织实施。

(二)规范用人单位和城镇个体劳动者的缴费比例。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应当逐步实行统一的缴费比例。按双低办法参保缴费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执行双低实施办法规定的缴费比例。

(三)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的申报、调整以每年7月至次年6月为一个年度。工资收入的统计年度仍按自然年度不变。

(四)加强对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情况的稽核工作。地税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做好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稽核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四、相关政策措施

(一)参保人员因各种原因中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实现再就业的,不论再就业形式,都应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凡未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在其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计发基本养老金时,按照现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规定的去中间、加两头、往前推措施,降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被征地后转为城镇户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人员,原则上应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原参加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或农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其原缴纳的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费或农村养老保险费本息总额可折算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具体折算办法按衢政发[2001]137号、衢政发[2003]46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三)城镇户籍的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经本人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可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至满15年后再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原一次性补缴年限的办法停止执行。

五、多渠道筹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调整财政支出结构,逐步增加社会保障支出,加大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资金投入。要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的要求,对当年预算超收的财力,除保证法定支出外,应主要用于补充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资金。凡当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有缺口的,当地财政应着力弥补。

六、加强社会保障信息网络建设

社保、地税和工商部门要尽快实现信息联网,实行相关数据共享,方便用人单位在参保、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过程中实时查询,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金征缴工作提供便利和保证。

七、其他

(一)衢江区、柯城区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其他各县(市)可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执行。

(二)本通知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若今后国家或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四年六月三十日

衢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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