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的区别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31 12:00:09 387 人看过

(一)两者所维护的法律规范的性质不同,前者所要维护的是行政法律规范,后者所要维护的是民事法律规范;(二)两者的被告不同,行政公益诉讼以行政机关或其他公权机关为被告,而民事公益诉讼则以民事主体为被告。公益诉讼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这是按照适用的诉讼法的性质或者被诉对象的不同划分的;按照提起诉讼的主体公益诉讼可以划分为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其他社会团体和个人提起的公益诉讼,前者称为民事公诉或行政公诉,后者称为一般公益诉讼。

民事公益诉讼概述

公共利益或叫公益是有关社会公众的福祉和利益,或指属于社会的,公有公用的利益。它既区别于社会成员个体的利益,也不是社会个体成员利益的简单相加,而是全体社会成员利益的综合体。这里所指的公益,是指为我国法律所规定并受国家强制力保护的,全体人民或某一阶层的人们所共同享有的公共利益。根据所保护的法律部门的不同,又可以分为刑事公益、行政公益、民事公益。刑事公益是指受我国刑事法律规范所保护,被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公民所享有的对安全、秩序、人身、财产需求的权益的总称。行政公益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通过行政职能所维护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总称。民事公益则指由我国民事公益法所规定,并受之调整和保护的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总称,包括全体公民或某一阶层不特定民事主体所共同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简言之,民事公益是指我国民事公益法所规定的实体权利。

公益诉讼起源于罗马法,是相对私益诉讼而言的。周楠先生在《罗马法原理》一书中提到:公益诉讼乃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凡市民皆可提起。意大利法学家彼德罗彭梵得亦指出:人们称那些为维护公共利益而设置的罚金诉讼为民众诉讼,任何市民均有权提起它。受到非法行为损害或被公认为更为适宜起诉的人具有优先权。对于公益诉讼是什么,现在实务界和理论界内部和相互之间尚未达成共识。本文赞同的观点是:公益诉讼是与私益诉讼相对而言的概念,它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相关的团体或个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对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不特定的他人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追究相对人法律责任的诉讼活动。也就是说,公益诉讼是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对于个人或组织提起的违法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进行审理并判决,以处理违法行为的活动。

明确了公益诉讼的概念,则民事公益诉讼可以定义为:公民、公益组织或特定的国家机关均可以代表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弱势群体利益,在不特定权利主体的扩散性民事权利即民事公益遭受侵害时,以自己或国家的名义向法院对侵害主体起诉,提出民事诉讼请求,以及人民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围绕该诉讼请求依法进行的解决纠纷的活动。这里的民事权利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主要指财产权。之所以称其为民事公益诉讼,是因为该诉讼活动符合民事诉讼的一般特征,遵循民事诉讼的一般规律,包括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平等;当事人承担的责任主要是民事责任;诉讼中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侵权损害民事法律关系之范畴;诉讼所维护的权利以民事权利为基本内容。

民事公益诉讼除遵循民事诉讼的一般规律,具有民事诉讼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如下特征:

1、在诉讼目的上。民事公益诉讼强调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其原告与案件并不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这是最为本质的特征。在民事公益诉讼中,原告的权益也许并没有直接受到民事公益诉讼法律关系相对人不法行为的侵害,但其认为这种行为侵害了社会公众的民事权利,或社会公众的民事权利有被侵害的现实威胁,或者当事人的权益受到直接的侵害,其诉讼请求并不在于对自身民事权利受侵害的救济,而是对社会公众民事权利受侵害的救济。

2、在诉讼主体上。作为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当事人的原告一方,大多数是因被告方的不法活动而受到加害或加害危险的公民(消费者、普通居民),而且在多数情况下表现为人数众多,具有扩散性和不确定性。与此相反,作为被告的一方当事人,则主要是特定的共同团体或大型企业等等,具有集团性和确定性。

3、在诉讼请求上。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原告对被告的实质性请求内容,有时不仅是要求损害赔偿,还包括预防性停止,这两项诉讼请求都涉及到评价被告方行为之公共意义的问题。因为违法行为针对的对象是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那么该违法行为就将给国家或社会带来严重后果,如重大财产损失,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因此,民事公益诉讼鼓励防微杜渐,尽可能地减轻违法行为所带来的损失,甚至将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无论是已发生或有可能发生有损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结果,国家机关或普通公民、公益组织都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4、在裁判效力上。民事公益诉讼裁判的既判力应具有扩张性。民事公益的受害人并不一定直接参加诉讼,而是由国家机关或普通公民、公益组织代表民事公益受害人进行诉讼,这种代表资格不是依据被害人的选举或委托产生的,而是由法律规定的、授权的,无需征得被害人同意,也不可能征得其同意,因为他们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人数和范围是不确定的。人民法院的裁判并不仅仅对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有约束力,对社会公众、特定的国家机关、公益组织均有约束力,均产生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公益诉讼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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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13日 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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