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金卡发行规则》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7 19:21:07 113 人看过

发布部门:中国建设银行

发布文号:建总发[1998]113号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苏州、三峡分行,济南、杭州、浦东分行:

为进一步开拓龙卡市场,提高龙卡品牌形象,总行决定试点发行金卡。并根据《中国建设银行龙卡章程》制定了《中国建设银行金卡发行规则》。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金卡是龙卡系列产品之一,是建设银行向较高信用等级客户发行的信用卡。凡受理龙卡的特约商户和受理网点都必须受理金卡。各分行要切实做好特约商户和受理网点受理金卡的培训工作,并负责向社会宣传龙卡金卡,避免因拒绝受理金卡而造成金卡还不如普通卡好使的情况发生。一旦发生无故拒绝受理金卡的情况,客户有权向发卡行或上级行直至总行投诉,经查实后,总行将对有关的经办行和管辖分行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其发行金卡的资格。

二、各行应有针对性地与一些档次比较高的龙卡特约商户商谈受理金卡时提供相应的VIP服务;并且各行在与特约商户举办龙卡消费优惠活动时,金卡也应享受比普通卡更高的优惠幅度。谈妥这类服务的分行,应将服务内容报总行,以便总行汇总后通知全行并进行对外宣传。

三、金卡卡号执行建总函字(91)第54号文件规定的编排规则。卡号前6位由国际组织确定,万事达卡为544033,VISA卡为491031;第7~9位表示发卡行(采用现行发卡行行号);第10~13位为客户账号;第14位为主卡、附属卡标识;第15位表示领卡张数;第16位为校验位。原9988金卡停发。

四、各分行须对有关信用卡应用系统(行内主机系统、信用卡管理系统、龙卡网络系统、城市综合网络系统、当地金卡工程网络系统等)及外围设备(POS、ATM、网点终端、电话银行、止付器、打卡机等)软件统一进行修改。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可受理金卡,并能做相应业务处理;

(二)金卡发卡、授权、信控、止付、追讨及账务处理等均比照普通卡处理办法执行;

(三)应用系统及外围设备软件的修改于1998年11月1日前完成程序修改、测试、试运行等工作。

五、发行金卡采取先试点后扩大发行的方式。各分行须在1998年11月1日前做好金卡发行与收单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将准备工作的完成情况、市场调查与预测以及发行和受理金卡的操作细则等情况汇总报告总行。同时,具备发行金卡条件的分行应向总行提出书面申请,由总行审查其发行金卡的资格,经总行批准成为金卡发卡行后方可发行金卡。其他各分行暂为金卡收单行。

六、首批对外发行金卡的时间由总行统一宣布。有关的试点金卡发卡行名单、申领金卡卡片以及对外宣传等事项另行通知。金卡卡面样本另行下发。

附:中国建设银行金卡发行规则

第一条为了丰富龙卡产品,提高龙卡质量,根据《中国建设银行龙卡章程》以及有关制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金卡是建设银行龙卡系列产品之一,是建设银行根据一定条件对在建设银行享有较高信用等级客户发行的信用卡。

第三条凡办理金卡业务,均须执行本规则。

第四条金卡卡片由总行统一设计、订购,各金卡发卡行根据需要向总行申请领取金卡空白卡片。

第五条金卡卡面凸印内容与普通信用卡相同。

第六条金卡卡片凸印格式执行建筹字(1992)第46号文的有关规定,并参照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520.1-94(ISO7811/1-1985)和GB1520.3-94(ISO7811/3-1985)。

第七条金卡申领人除具备申领普通信用卡的基本条件外,还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申领人为普通卡持卡人,其上一年度持普通卡购物消费额及购物消费次数累计在本行持卡人中位居前10位,并且从未发生过恶意透支行为。

(二)申领人为三资企业经理级人员,年薪20万元以上(须由本单位人事部门出具证明)。

(三)申领人为党政机关的司局级以上现职领导干部或国有大中型企事业单位领导(须由本单位人事部门出具证明)。

(四)申领人为全国优秀知名人士。

(五)持龙卡普通信用卡4年以上,未发生过恶意透支行为的其他申领人。

符合以上各项条件之一的申领人,发卡行在其提供合法担保或按照规定交存保证金的前提下,可同意发给其金卡。

第八条申请领用金卡,申领人应向发卡行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签订《领用龙卡协议》手续,并按照发卡机构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如申请人原持有龙卡信用卡普通卡,获准领用金卡后,须退回普通卡。

第九条金卡发卡由金卡发卡行分管行长或分管行长授权信用卡部经理签字审批。

第十条金卡只限申请表中填列的申领人本人使用,一律不得转让或转借。

第十一条金卡持卡人因购物消费结算急需,经发卡行授权批准后,可在规定的最高透支限额和最长透支期限内善意透支,最高透支限额为1万元,最长透支期限为60天。透支利率执行《龙卡章程》的有关规定。金卡取现不得透支。

第十二条各发卡行、收单行及其营业机构、网点、龙卡特约商户办理龙卡业务,必须受理金卡购物消费、存取现金及转账结算等业务,其受理程序及规定均与普通卡相同。

第十三条金卡持卡人除享受普通持卡人所得到的服务外,还可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一)办理金卡可以免存备用金。

(二)同城或异地挂失免交挂失手续费。

(三)遗失补办新卡免交工本费。

(四)发卡行、收单行对金卡申请授权的均应优先处理。

第十四条金卡在联网的POS、ATM、网点终端上购物消费、支取现金的交易限额按龙卡网络系统统一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金卡年费为80元/卡。其他收费标准与龙卡信用卡普通卡相同。

第十六条本规则内未涉及的事项,均按照《中国建设银行龙卡章程》和建总发字[1994]第111号文件下发的《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和《信用卡业务操作规则》执行。

关联法规:

第十七条本规则由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制定、解释和修改,自1998年9月1日起实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11日 02:0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经理相关文章
  •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发行1988年国家建设债券的通知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等发布文号:为了筹集国家重点建设资金,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发行1988年国家建设债券八十亿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1988年国家建设债券由财政部发行,发行总额为八十亿元,由财政部还本付息。二、1988年国家建设债券期限为二年,利率为年利9.5%,不计复利,利息从购买之日起计算、满二年时一次还本付息,到期不兑付,逾期不另计息。该债券不记名,不挂失;可转让、抵押。三、1988年国家建设债券由城乡居民、基金会组织以及金融机构认购。该债券对个人和单位实行统一利率,城乡居民购买该债券获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四、1988年国家建设债券由财政部委托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各金融机构代理发行并代理还本付息。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向各省、自治区(西藏除外)、直辖市及深圳经济特区人民银行分行下达国家建设债券代理发售指标,由以上分行向所辖地区的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分配并下达代理发售数额。五
    2023-06-05
    365人看过
  •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发行一九九○年财政债券的通知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布文号: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为了筹集国家建设资金,经国务院批准,决定一九九○年发行财政债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一九九○年财政债券发行总额七十亿元,期限五年,年息为百分之十。本债券从一九九○年八月十五日开始计息,财政部于一九九五年八月下旬一次还本付息。二、财政债券的发行对象是:各专业银行、交通、中信银行、保险公司和城市信用社。各认购单位必须完成分配的认购任务。三、财政债券由财政部发行,到期由财政部列入当年预算,确保还本付息。财政债券发行和还本付息事宜由中国人民银行代为办理。四、财政债券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由人民银行代债务方发给一九九○年财政债券收据,可以记名,可以挂失。五、财政债券认购任务由中国人民银行向各银行总行和保险总公司
    2023-06-05
    69人看过
  •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颁发《建设银行开办债券贴现转让业务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布文号:建设银行各省、区、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区)分行、深圳市分行、成都、南京建行:现将《建设银行开办债券贴现转让业务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开办债券贴现转让业务,是一项新的工作,各行应本着摸索经验、积极稳妥、循序渐进、不段完善的原则试办这项工作。对本试行办法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告总行。附件:建设银行开办债券贴现转让业务试行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建设银行1987年发行金融债券开办特种贷款的暂行规定》,特制定本试行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债券贴现,是指持券人在债券兑付期未到之前,为获取现款,持未到期债券到银行兑换现金,由银行扣除未到期贴现利息,付给现金的债券转让方式。建设银行办理贴现所收回的债券可以再转让出售。第三条贴现转让范围。凡由建设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均可办理贴现和转让。其他各类债券由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
    2023-04-26
    384人看过
  •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颁发《建设银行开办债券贴现转让业务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布文号:.建设银行各省、区、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区)分行、深圳市分行、成都、南京建行:现将《建设银行开办债券贴现转让业务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开办债券贴现转让业务,是一项新的工作,各行应本着摸索经验、积极稳妥、循序渐进、不段完善的原则试办这项工作。对本试行办法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告总行。附件:建设银行开办债券贴现转让业务试行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建设银行1987年发行金融债券开办特种贷款的暂行规定》,特制定本试行办法。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库(1)条第二条债券贴现,是指持券人在债券兑付期未到之前,为获取现款,持未到期债券到银行兑换现金,由银行扣除未到期贴现利息,付给现金的债券转让方式。建设银行办理贴现所收回的债券可以再转让出售。第三条贴现转让范围。凡由建设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均可办理贴现和转让。其他各类债券由建设银
    2023-04-26
    238人看过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行内大额款项汇划事宜的通知
    银发[2002]59号中国建设银行:鉴于你行的数据密传已联调成功并通过验收,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取消你行行内大额汇划款项通过中国人民银行转汇的规定。为保证取消大额转汇后中国人民银行及时掌握你行的大额支付信息情况,你行的行内电子汇兑系统要与中国人民银行开发的大额支付统计分析系统实施连接,报送有关大额支付信息。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02年3月15日起,取消你行行内50万元以上大额汇划款项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转汇的规定。其汇划业务可通过行内电子汇兑系统办理。二、自3月15日起,你行应于每天上午10∶00(法定节假日顺延)前将上一日行内大额支付信息按照规定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信息时,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数据信息格式,在行内汇兑系统自动生成大额支付信息统计报表,通过网络方式加密传送至中国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统计分析系统。具体内容为:(一)每日处理的每笔金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异地大额支
    2023-06-07
    409人看过
  •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的通知
    发布部门:中国农业银行发布文号:农银发(1996)1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为适应信用卡业务发展的需要,总行对《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新章程印发给你们,自1996年8月1日起实施,农银发〔1993〕281号文件同时废止,请各分行认真遵照执行。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第一条金穗信用卡是中国农业银行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单位和个人发行的具有转帐结算、存取现金、消费信用等功能的人民币信用支付工具。第二条金穗信用卡按其信用等级分为金卡和普通卡;按其使用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的单位可申领单位卡,单位卡可申领若干张,持卡人资格由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书面指定;有稳定收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申领个人卡,个人卡的主卡持卡人可为其配偶及年满18周岁的财产共有人申领不超过两张的附
    2023-06-07
    397人看过
换一批
#公司组织结构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经理
    词条

    经理是指在公司中负责管理日常事务的负责人,通常负责制定和实施公司战略、监督业务运营、管理团队、协调内外关系等。 经理需要具备一定的领导能力、管理技能和业务知识,以带领团队实现公司的目标。 经理在公司的治理结构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需要遵守公司... 更多>

    #经理
    相关咨询
    • 中国建设银行转账卡规则(试行)第十四条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9-11
      持卡人申办、使用转账卡必须遵守本规则的各项规定。在遵守本规则的情况下,如持卡人不能正常用卡,持卡人有权向发卡行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投诉。如持卡人不按本规则使用转账卡,发卡行有权取消持卡人使用转账卡的权利,由此产生的风险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
    • 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授信规定第三十三条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9-09
      对客户调整授信额度按照拟调整后额度的审批权限审批。
    • 中国建设银行额度授信管理办法(试行)通知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9-28
      对客户一般授信额度的延续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对客户的授信额度至少三年必须重新审批一次。
    • 中国建设银行转账卡规则(试行)第一条内容有什么?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9-11
      根据《中国建设银行龙卡章程》,中国建设银行发行的转账卡适用本规则。
    • 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逾期怎么办?
      河南在线咨询 2022-11-28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