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要件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0-01 17:00:10 305 人看过

本文介绍了医疗事故鉴定的主体必须具备的条件和行为的违规性以及主观方面的过失。医疗事故鉴定必须由依法取得执业许可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来进行,而行为必须是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诊疗护理常规、规范等的医疗行为。主观方面则必须是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如果是意外则不能进入医疗事故鉴定程序。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主体必须具备的条件,即必须是依法取得执业许可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包括各级各类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疗养院、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妇幼保健院(站、所)、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等。

二、行为的违规性。指医疗行为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诊疗护理常规、规范等。

三、主观方面具有过失。即从心理上存在着的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如果主观方面不是过失而是故意,不能进入医疗事故鉴定程序,如果主观方面属于意外也不能进入医疗事故鉴定程序。

医 疗 事 故 要 件 有 哪 些 ?

医疗事故罪是一种严重侵犯就诊人生命健康权利和医疗单位正常管理活动的犯罪行为。客体为复杂客体,即就诊人的生命健康权利和医疗单位的正常管理活动。犯罪对象为生命健康安全正遭受病魔侵害的病人。

客观要件包括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方式,既可以是作为,如医疗人员错误的诊断病情、开错处方、药师配错药等;也可以是不作为,如医务人员对危重病人不及时抢救或工作中擅离职守,致使病人得不到及时救治等。

主体要件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医疗事故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医务人员。本罪的主体同医疗事故的主体是一致的。即除了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以外,还必须是在医疗机构中从事诊疗、救治、担任护理工作的医师、药师和护士以及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开业的个体诊所的行医人员。

主观要件为过失。所谓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过失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医疗事故罪是一种严重侵犯就诊人生命健康权利和医疗单位正常管理活动的犯罪行为。只有依法取得执业许可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才能成为医疗事故罪的主体。主观方面必须具有过失,即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且从心理上存在疏忽大意的疏失。客观方面包括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方式,如医疗人员错误的诊断病情、开错处方、药师配错药等;也可以是不作为,如医务人员对危重病人不及时抢救或工作中擅离职守,致使病人得不到及时救治等。本罪的主体同医疗事故的主体是一致的,即在医疗机构中从事诊疗、救治、担任护理工作的医师、药师和护士以及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开业的个体诊所的行医人员。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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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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