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将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对车辆作为保管合同的标的并没有作出强制的限制性规定,所以车辆保管合同是可以存在。
一、什么样的合同属于实践合同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交付才能生效的合同。
典型的实践合同包括以下几种:
(一)定金合同;
(二)借用合同;
(三)保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将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
(四)民间借贷(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将一定种类和数额的货币所有权移转给他方,他方于一定期限内返还同种类同数额货币的合同。
二、保管合同纠纷需要哪些证据?
(一)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二)证明保管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1、保管合同及补充、变更、解除合同保管合同的协议;2、书面证明或小件的标志物等保管凭证;3、证明邀约、承诺生效的信函、数据电文;4、证明口头合同成立的和生效的证据;(三)证明保管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明。1、如保管合同是有偿的,提供保管费用的支付凭证;2、保管物有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已向保管人说明保管物的瑕疵或履行必要的声明和告知义务的证明材料;3、提供寄存人已领取保管物的原物及其孳息的凭证;4、如保管合同是有偿的,证明拖欠保管费用的证据;5、保管人改变保管地点或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的,提供该情形属于紧急情况或者为保护寄存人的利益的证明材料;6、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损毁、灭失的,如保管合同是无偿的,保管人应提供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证明。(四)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计算清单。
三、保管人在仓储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有哪些
保管人在仓储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有:
1、保管人验收仓储物品后,仓储物品种、数量、质量、规格、型号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2、仓储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损坏和损失,保管人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3、仓储期间,因约定的仓储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通知存货人,造成仓储物品损坏或损失,由保管人承担违约损害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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