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网帖曝称春节期间,常州一家人在哈尔滨旅游,吃了顿铁锅鱼后被饭店索要上万元。该帖引发广泛关注。14日,网文中提到的饭店“北岸野生渔村”继续营业,店内价目表确与网帖内容相符。哈尔滨市松北区已成立联合调查小组,对此事进行调查。
明码标高价是否能免责?
北京律师张*年表示,同一商品在不同消费环境中,售卖价格也会不同。店家若事先标明价格,且不违反当地物价部门规定,消费者自愿接受消费,则不涉嫌违规。在此事中,店家是否违反当地物价部门规定,还要看调查结果。
张*年说,至于网帖所说“缺斤短两”一事,消费者有事前审查义务。消费者若对斤两存有异议,应尽量在宰杀、食用前提出。若事后提出,则难以举证。如果店家确被证实“缺斤短两”或存有其他消费欺诈行为,相关部门可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野生保护动物能否售卖?
张*年指出,目前不确定涉事店家当天卖的就是鳇鱼,而且鳇鱼品种不同,需要区分看待。如果所售鳇鱼品种不属国家保护,则可售卖;如果所售鳇鱼品种受国家保护,又需进一步区分是否系野生。
若售卖的鳇鱼为野生,可追究行政责任,数量上达到定罪量刑的标准,甚至可追究其刑事责任;若其售卖的鳇鱼为人工养殖,则不会触犯刑责,但因其标注为野生,在民事上涉嫌消费欺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五章 消费者组织 第三十七条 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n(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n(二)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n(三)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n(四)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n(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n(六)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n(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n(八)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n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责应当予以必要的经费等支持。\n消费者协会应当认真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n依法成立的其他消费者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的规定,开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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