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会计鉴定,司法会计鉴定,是指在诉讼中,为了查明案情,由侦查机关指派或聘请具有司法会计专门知识的人员,对案件中需要解决的财务会计问题进行鉴别判定的一项司法活动。
(二)文书鉴定,在文书司法鉴定中,委托鉴定是指公民个人、单位、仲裁机关、人民法院在处理纠纷或案件时,对文件的真实性有异议,委托相关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为查明事实真相提供依据。
(三)人体伤害法医鉴定。
一、处理医疗事故的司法鉴定在哪里
处理医疗事故的司法鉴定由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但是司法鉴定机构的属性不好准确确定,它既不是国家机关,也不是事业单位。虽然属于企业化管理,但还是是真正的企业;虽然多为司法机关或司法行政机关设立或接受某一司法机关的管理,但它还不是司法机关或隶属管理的机关。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或者说,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的一种活动。
二、有关国家机关鉴定机构的设立及执业要求
目前,我国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内部都设立有鉴定机构。根据司法鉴定活动的性质,《决定》要求,除侦查机关为侦查犯罪提供技术鉴定支持而在内部设立的鉴定部门外,其他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机构都应当独立于审判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之外。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职责是审查判断包括鉴定结论在内的案件证据、依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进行裁判,不宜自行进行司法鉴定。司法行政机关作为司法鉴定的行政管理部门,为了保证执法公正,也不应设立鉴定机构。因此,《决定》特别规定: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
在侦查过程中,鉴定是调查取证的重要手段,是准确、及时查明案件的重要保障。因此,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在内部设立鉴定机构是必要的。这里的“侦查机关”,是指行使侦查权的机关,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
为了保证诉讼的公正性,同时考虑到国家关于政法机关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的规定,《决定》又强调,“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这里有两点需要注意:一是不得面向社会提供鉴定业务的是“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指的是侦查机关内部直接为侦查工作服务而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包括有关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这些事业单位不是侦查机关为了侦查工作的需要而设立的,是独立的事业单位,它们经过《决定》规定的登记手续后,在国家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监督下,可以面向社会接受委托提供鉴定业务。二是“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只是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但并不意味着只能办理自行侦查的案件。这些侦查机关内部的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其他国家机关的委托,对有关事项进行鉴定。鉴定是一项专业性很强、技术要求很高的活动,不同侦查机关的鉴定机构,由于在人员、设备等方面的差异,技术特长也不一样,如公安部门的鉴定机构对弹痕、毒物等方面的鉴定能力很强,检察机关的鉴定机构对文痕类的鉴定能力较强。为侦查工作的需要,侦查机关内部设立的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其他国家机关的委托进行鉴定。
关于鉴定机构之间的关系,《决定》规定:各鉴定机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这意味着各鉴定机构都是依法设立、可以依法接受委托为他人提供鉴定意见的独立组织。各鉴定机构之间法律地位平等,互不隶属,没有高低之分,所作的鉴定意见也无高低之分。鉴定是运用技术或专门知识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其性质上是一种科学实证活动,鉴定结论只是证据的一种,都需要法院最终审查判断其可采性和证明力,不存在级别高低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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