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庆锋合同诈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2-11-07 23:02:23 215 人看过

被告人陈*锋合同诈骗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03)佛刑初字第20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锋,男,197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广东省佛山市人,无业,住佛山市金鱼园15号201房。7日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佛山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现押于佛山市看守所。

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以佛检刑诉字[2002]第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锋犯合同诈骗罪,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98年11月至1999年2月间,被告人陈*锋先采用以市场价进货再低价卖出的手段,供应少部分**罗拉、飞*浦等手机给邓-华、蒙*辉,以骗取两人的信任,后再以订购手机收取预付款为名,骗取邓、蒙手机预付款人民币672000元和669000元,用于赌博、还债及个人挥霍。被告人陈*锋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诈骗公民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陈*锋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锋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愿意接受法律的惩处。

经审理查明,1998年11月至12月份,被告人陈*锋先后认识在佛山市做手机生意的邓-华和蒙*辉,并声称有廉价的手机卖,价格低于当时的市场批发价三、四百元人民币,让邓-华和蒙*辉先付总价款的三分之二的预付款,其在一周内交货。1998年11月至1999年1月期间,邓-华和蒙*辉多次向被告人陈*锋订购手机,为骗取邓、蒙的信任,陈*锋以市场价进货,然后以低价卖给邓、蒙两人,并都如约交货。1999年2月1日至2月8日,被告人陈*锋先后收取邓-华订购手机的预付款620000元人民币,全部用于赌博、还债及个人挥霍,而拒不供货。1999年2月2日至5月13日,被告人先后九次收取蒙*辉订购手机的预付款879000元人民币,除供货100部**罗拉308型手机,价值21万元外,剩余的669000元预付款被其全部用于还债及个人挥霍。案发后,被告人陈*锋家属于1999年3月9日在公安机关退还赃款10万元人民币。

另查明,被告人陈*锋所谓的廉价手机都是从佛山市**电子有限公司以市场价买入,再以低于市场价三、四百元的价格卖给邓-华和蒙*辉。

再查明,被告人陈*锋因犯信用卡诈骗罪,7日被佛山市城区人民法院以(2000)佛城法刑初字第175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刑期从7日起至6日止。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据及被告人的供述在案证实:

1、被害人邓-华的报案笔录,证实1999年2月12日邓-华到公安机关报案称,其从1998年11月中询认识被告人陈*锋后,陈*锋对其说他可以买到很多价格便宜的手机,但由于资金不足,想跟我合伙做,由我提供资金,在买手机之前由我先付货款的三分之二的定金,余款在交货时付清,我认为有钱赚,就同意了,于是,从1998年11月下询开始与陈志锋开始做手机生意,每一次都要我先付手机货款的三分之二订金给他,他给上一批货,我就付清货款,但到了99年2月3日起,陈*锋收了订金后再也没有供货,到了二月九日,我就一直催他交货,开始他还推说迟一点才交货,到了二月十日晚上我约他要见面时他才直接讲是骗我的,在电话上他讲“其实我是骗你的,我根本就没有便宜的手机,我用你的钱到电信公司以市场价买回手机,然后低价卖给你,骗到你的钱后就用来填补我欠其他人的钱,我现在根本就没有货了,也没有钱还你,我也没有其他办法了”。至2月11日止,陈*锋共累计骗取了我672000元的预付定金,后来公安机关帮追回10万元现金。

2、受害人蒙*辉的证言,证实在98年底至99年1月,被告人陈*锋对蒙*辉讲有平价手机卖,品种有菲利甫828型、**罗拉308C、928型,价格比市场价低100元至几十元不等,到了99年1月我就开始向陈*锋买手机,每次他都能准时交货。我每次交订金都是按货款总值的三分之二交给他的,并约定在一周内交手机给我,但到了2月份,陈*锋就开始收了我的订金而没有货交给我了,每次交定金给他时,交货的期限还没有到,七张订金收据累计共骗取我的人民币669000元。

3、被告人陈*锋亲笔写给被害人邓-华的>份《借据》,内容分别为:①99年2月1日现借邓-华现金人民币80000元,于2月6、7日交20台928(2350),40台308C(1950),再加100000万元,于2月8日交40台928(2300),40台308C(1900),再加60000万元,于2月9日交20台928(2300),20台308C(1900),再加90000元,于2月10日交30台928(2350)。②99年2月8日现借现金人民币150000元,于2月11、12日交100台928,再加140000元,于2月12日至13日交10台768(1650)、100台308C(1900)。上述>单借据内容主要证实被告人陈*锋骗取了邓-华人民币62万元。

4、被告人陈*锋亲笔写给被害人蒙*辉的七单收据,内容分别为:①99年2月2日收到蒙*辉现金人民币162000元作购买120台308C手机(单价2100),2月5至8日交货,2月5日晚已发40台,交30000元,2月6日晚已发60台,交45000元,另交50台308C订金70000元。②99年2月3日收到蒙*辉现金人民币140000元,作购100台308C手机。③99年2月4日收到蒙*辉现金人民币70000元,作购50台308C手机。④99年2月4日收到蒙*辉现金人民币72000元作购50台928。⑤99年2月6日收到蒙*辉现金人民币160000元,作购100台928手机,单价2500元,2月8-14日交货。⑥99年2月7日收到蒙*辉现金人民币80000元,作购60台308C手机(单价2000-)。⑦收到蒙*辉现金人民币50000元,作购30台928、10台308C手机(单价928型2350、308C1950)。上述证据主要证实被告人陈*锋收取了蒙*辉人民币879000元后,只给了100台手机价值人民币21万元之外,骗取了蒙*辉人民币669000元。

5、被告人陈*锋在佛山市**电信电子有限公司按市场价购买手机的有关书证,①陈*锋于99年2月9日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到佛山市佳讯手机余额如下,928C+60×2900=174000元,已付人民币60000元,欠人民币114000元,已还邹-生5万元加6万元,尚欠64000元。②佳讯电子公司提供的陈*锋99年1月5日至2月9日在该公司购买手机的部分登记记录,分别为1月5日928+、20台×2950元=59000元;1月17日928+、10台×2890元=2890元;1月11日828C、16台×2910元=47200元;1月24日828C、24台×2900元=69600元;1月20日308C、20台×2450元=49000元;1月30日928+、60台×2890元=173400元;2月5日928中文、10台×2900元=29000元;2月5日928中文、20×2900元=87000元;2月9日928+、60台×2900元=174000元。

6、被告人陈*锋高息向陈*强、李*添、叶*泉、吴*坚、林*文、张*聪借款的字据,主要证实从1999年1月5日至2月10日,被告人陈*锋向上述放高利贷人员分别14次共借款人民币高达2500000多万元用于炒股,月息5%-20%不等。由于陈*锋要归还高利贷,只能找对象诈骗。

7、有关证人邹*明、夏*钦、陈*强的证言,①证人邹*明的证言:邹系佛山市**电子有限公司的经理,其证实与被告人陈*锋于98年12月份开始认识,主要是陈*锋经常到其公司购买少量的手机后开始熟悉,99年1月份开始,陈*锋才有大单点的购买手机业务与公司发生,主要是指购十台以上的手机业务,他主要是购买**罗拉及菲莉甫,价格都是按市场批发价卖给他的,最大的一单业务也是最后一批业务是在99年的2月9日,他需要90台**罗拉928型的,但我们只给他60台,单价是按2900元左右,到现在陈*锋还欠我们6万多元货款。②、证人夏*钦的证言,其证实被告人陈*锋在98年底至99年初在其公司多次购买过大量的手机,最后一次购买的手机还写下欠条欠6万多元到现在未付清。③、证人陈*强的证言,陈系被告人陈*锋的堂哥,主要证实被告人陈*锋从98年开始至99年2月就陆续向其高息借款或由其担保向亲戚和朋友李*添、吴*坚、林*文、张*聪高息借款共有200多万元用于炒股,陈*锋只归还了部份本金和几十万元的利息。

8、被告人陈*锋的供述,因为从98年开始向其堂哥陈*强高息借款100多万用于炒股,但亏了本,想扳回本,没有钱,又想让人信任,就只能想办法骗钱了,后来通过朋友的介绍于98年底认识了邓-华和蒙*辉,其就分别骗他们说,可以弄到便宜的手机,但自已资金不足,能否合伙一起做,大家一起赚钱,邓-华和蒙*辉都分别同意了,这样,每一次自已就分别要求邓-华和蒙*辉按需要手机的总货款预付三分之二的订金,其就用这些订金到佛山市**北路佳讯电子公司按市场价购买手机,然后按每一台低于市场价的四、五百元给他们,以此骗取信任,刚开始时还能按时给货,到后来收取订金就没有给齐货了,邓-华最后交的一、>次订金共有60多万元就一直没有交货给他,而蒙*辉有时是每天都交有订金,而交货给他都是一周后才交的,因此,基逐渐收取了蒙*辉的很多订金,共有67万多元而没有交货给他,所骗取他们的钱主要用于归还借高利息、赌博及花费,并形成一种恶性循环,已无能力归还了。

9、公安机关的立、破案表及抓获经过

主要证实了该案的来源及公安机关的破案过程,抓获被告人陈*锋的经过。

10、扣押赃款、赃物及返还清单

主要证实公安机关扣押了被告人陈*锋的赃款10万元及退还赃款给被害人邓-华的情况。

11、被告人陈*锋的身份证明及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佛山市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的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锋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诈骗公民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锋犯合同诈骗的事实清>,指控的罪名成立。同时,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锋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经查,被告人陈*锋投案自首如实坦白诈骗蒙*辉钱财是本案中的主要罪行,全案可按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因被告人陈*锋犯合同诈骗的罪行是在其犯信卡诈骗罪被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的的罪行,属犯数罪,依法对其予以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规定第二款、规定、规定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锋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原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合并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刑期从原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7日起至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审判长谭*刚

审判员钟*基

代理审判员周*平

>00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达-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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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公诉机关南乐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程利兵,又名程斌,男,1979年6月22日出生。辩护人牛武平,河北玉塔律师事务所律师。南乐县人民法院审理南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程利兵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二00九年六月二十九日做出(2009)南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程利兵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被告人程利兵于2006年底承包了河北省武安市启泰水泥建材有限公司一个车间生产水泥,并与该公司达成每月上交7万元承包费的协议。2007年因承包费等问题与公司发生纠纷。2008年1月7日,被告人程利兵向河北省武安市启泰水泥建材有限公司书写证明,“今欠到启泰公司承包费壹拾玖万元整(应扣除补贴玖万元整),我保证于2008年1月30日前还请,如还不清,我无条件放弃承包经营,把承包的一切交归启泰公司。”至
    2023-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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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文桂诈骗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3)佛刑终字第420号原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文桂,男,196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江口镇银竹村19队。2003年4月19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抓获,同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文桂犯诈骗罪一案,于2003年7月11日作出(2003)三法刑初字第24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文桂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03年4月19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陈文桂伙同“阿福”(另案处理)经密谋诈骗后,各自驾驶摩托车(其中被告人陈文桂驾驶一辆豪诺牌125C摩托车,车牌号为桂R·EJ519)窜到佛山市三水
    2023-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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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告人魏明朝诈骗案
    公诉机关巴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明朝,男,1946年10月25日出生于湖北省秭归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秭归县杨林桥镇杨林桥村7组。1973年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78年又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服刑期间,因脱逃、诈骗被加刑四年。1987年再次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于1994年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09年3月17日被巴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4月16日经巴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日由巴东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巴东县看守所。巴东县人民检察院以巴检刑诉[2009]0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明朝犯诈骗罪,于2009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巴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洪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明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12日,被告人魏明朝持一块印有“大清金库”的金色砖块,窜至
    2023-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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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人告诈骗罪会被通缉吗
    通缉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通令缉拿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归案的一种侦查行为。程序要求:1、只有公安机关有权发布通缉令,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单位、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发布。人民检察院在自侦案件中,需要追捕在逃犯罪嫌疑人时,经检察长批准,作出通缉决定后,通知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2、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3、被通缉的对象必须是依法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包括已经被捕而在羁押期间逃跑的犯罪嫌疑人。4、通缉令中应当写明被通缉人的姓名、别名、曾用名、绰号、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出生地、户籍所在地、居住地、职业、身份证号码、衣着和体貌特征并附被通缉人照片,可以附指纹及其他物证的照片。除了必须保密的事项以外,应当写明发案的时间、地点和简要案情。5、通缉令发出后,如果发现新的重要情况可以补发通报。通报必须注明原通缉令的编号和日期。6、有关公安机关接到通缉令后,应当及时布置查缉
    2023-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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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诈骗案的被害人陈述词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4-10
      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鉴于您目前陈述过于简单,无法做出准确判断,如有疑问,可以电话详细咨询!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
    • 合同诈骗被告人钱能追回来吗
      香港在线咨询 2022-11-15
      不会。罚金属于人民法院依法对诈骗犯做出的财产刑罚。这部分罚金应当会上交国库的。不会退还给被害人的。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 医生告病人骗保的陈词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2-01
      这位先生/女士,您好,您的问题已收悉。 首先,就您的问题我们为您进行一个初步的分析,起诉作为一项民事权利,您当然可以起诉要求医院进行赔偿,但可以想象的到,医院会以时间过长、证据缺失等理由拒绝赔偿,所以现在的任务就是收集有利于您的证据。 其次,还需向您询问一些案件的具体信息。请问95年您当时就被确诊感染丙肝了吗?95年至17年您有无体检的经历?这些问题是比较重要的。
    • 诈骗罪需要写给被告人书面合同吗
      台湾在线咨询 2023-05-09
      合同诈骗罪并不要求必须有署名合同。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签订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或者其他形式,所以构成合同诈骗罪并不要求必须有书面形式的合同,口头合同或者其他形式的合同也可以构成合同诈骗罪。 只要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且骗取数额较大就会构成合同诈骗罪。
    • 合同诈骗被告人拿不到罚金怎么办?
      西藏在线咨询 2022-11-08
      不会。罚金属于人民法院依法对诈骗犯做出的财产刑罚。这部分罚金应当会上交国库的。不会退还给被害人的。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