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股东抽逃出资纠纷中,法律规定了特殊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即作为原告而言,由于其面临举证困难的境遇,故更应该充分利用该等举证责任分配规则,通过各种可能的途径搜集和调取能够使法官对被告股东抽逃出资产生合理怀疑的初步证据,以将举证责任转移至被告股东。
一、刑事案件是不是谁主张谁举证
在自诉刑事案件中,原告人即自诉人承担举证责任,被告人不承担举证责任。这也是司法活动中“谁主张谁举证”基本原则的体现。如果自诉人不能用充分证据证明其指控的犯罪事实,在开庭审判之前,法官应当说服自诉人撤诉,或者用裁定驳回其起诉;经开庭审理之后,法官则应当判决被告人无罪。总之,自诉人举证不能或不充分,就要承担败诉的后果。
二、欠款合同纠纷举证责任由哪些人承担
欠款合同纠纷举证责任由债权人和债务人承担:
1、债权人的举证责任分配在债务纠纷案件中。债权人作为原告行使债权请求权的,应当首先声称其请求权已经成立并届满。合同关系的存在和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是债权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应当承担的举证责任;
2、债务人的举证责任分配主要是债权人提供的权利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债务人主张债权人的权利受到阻碍或者制约,或者已经消灭的,应当对权利阻碍法律要件或者权利制约法律要件或者权利消灭的法律要件承担举证责任。
三、行政诉讼中实行证明责任倒置原则的原因是什么?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原告所提出的特定事实主张(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由被告就该事实主张承担否定其成立的举证责任,否则将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行政诉讼证明责任倒置的原因,即被告(行政机关)承担证明自己行为合法性的原因是:被告承担证明责任是依法行政原则的应有内涵。依法行政原则要求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不仅要实体合法,而且程序也应合法。被告有充分的举证能力。由被告承担证明责任符合大陆法系“主张消极事实的人不负举证责任”的原理。行政诉讼的诉讼标的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由被告承担证明责任,还有立法政策上的考量和行政导向方面的意义。行政诉讼要解决的问题是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从行政诉讼的立法目的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出发,摆在立法者面前的惟一合理的选择是设置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推定原则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所具有的行政导向方面的意义在于,有利于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促使其严格遵守“先取证,后裁决”的程序规则,以充分实现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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